新闻和见解

泰国离婚:全面法律指南

泰国的离婚事宜由《民商法典》第五编规范,并辅以《家庭登记法》及《2010年(佛历2553年)家庭与少年法院诉讼法》。泰国法律仅承认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第一种是双方自愿的行政离婚,根据《民商法典》第1514条第1款,可在任何县(amphoe)办事处办理登记。第二种是司法离婚,由少年及家庭法院依据第1516条规定的十二项法定理由之一予以准予。这一框架经《民商法典修正案第24号,佛历2567年 (2024年)对该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该法案通常被称为《婚姻平等法》,于2025年1月22日生效,将第五编中所有带有性别特指的表述替换为“配偶”和“当事人”等中性术语,使同性伴侣在离婚时享有与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指南详细阐述了每种离婚途径的具体操作流程、各项离婚事由的适用条件、夫妻双方(sin somros)与配偶(sin suan tua)之间如何分割婚姻财产、监护权及亲权如何裁定、可主张的配偶赡养费及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泰国法院如何处理跨国婚姻和外国判决。

泰国离婚的法律框架

泰国家庭法属于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实体法规定载于《民商法典》;程序法规定载于《家庭及少年法院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典》;登记法规定载于《家庭登记法》。 涉及国际要素的事项,通过泰国加入《海牙关于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的公约》予以处理,该公约在国内通过《2012年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公约法》(佛历2555年)予以实施。

主要法律法规

乐器生效日期主题
《民商法典》第五编(家庭)1935年10月1日(经多次修订)关于婚姻、离婚、夫妻财产、亲权、监护权、赡养费及收养的实体法规定(第1435至1598/41条)。
《家庭登记法》(佛历2478年,即1935年)1935年10月1日(经修订)在区办事处办理结婚、离婚、承认亲子关系、收养及其他家庭事务的登记。
《民商法修正案》(第16号)佛历2550年(2007年)2008年9月27日对第1516条中的离婚理由进行了现代化修订,扩大了财产分割规则的适用范围,并改革了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和赡养费的法律规定。
《2010年(佛历2553年)家庭与少年法院程序法》2011年5月22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程序法,包括强制调解、社会福利报告以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公约法》(佛历2555年(2012年))2013年11月20日履行泰国根据1980年《海牙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指定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为中央当局。
《民商法修正案(第24号)佛历2567年(2024年)》——《婚姻平等法》2025年1月22日在第五卷中,将“丈夫和妻子”及“男人和女人”统一替换为“配偶”和“当事人”;并以完全相同的条款,将所有权利、义务及离婚理由延伸至同性伴侣。

《民商法典》本身即为规范性文件。第1514条和第1515条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及登记手续;第1516条列举了司法离婚的理由; 第1517至1525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律后果,包括损害赔偿、赡养费及诉讼时效;第1532至1535条规范了夫妻财产的分割;第1564至1566条规范了亲权。泰文全文已刊载于《泰国皇家政府公报》,英文译本可于本网站《民商法典》第五卷资源页面查阅。

《婚姻平等法》及其对离婚法的影响

《2567年(2024年)第24号民商法修正案》于2024年9月24日刊载于《泰国皇家政府公报》,并于120天后的2025年1月22日正式生效。泰国由此成为东南亚首个承认全面婚姻平等的司法管辖区。对于离婚案件从业者而言,该法案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虽简单明了,却至关重要。

第五编中关于婚姻和离婚的条款中,所有“丈夫”、“妻子”、“男子”和“女子”的表述均被替换为“配偶”或“人”。双方配偶的法定结婚年龄统一为18岁,取消了此前基于性别的默认规定。第1516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对异性配偶和同性配偶均适用。 第1532至1535条规定的财产分割、第1564至1566条规定的亲权(包括同性伴侣共同收养的子女或由一方配偶所生且由双方共同抚养的子女),以及第1526和1527条规定的赡养费,其适用内容保持不变,但现适用于所有配偶,无论性别。

2025年1月22日之前在国外缔结的同性伴侣婚姻,自该法案生效之日起在泰国获得承认。在此日期之前已在国外登记同性婚姻且居住在泰国的伴侣,在日后任何泰国离婚诉讼中均可依据《婚姻平等法》主张权利。

根据第1514条,泰国离婚的两种途径

《民商法典》第1514条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双方自愿同意或法院判决予以解除。不存在第三种途径。单方面弃婚不被承认。无论分居时间长短,分居本身并不能终止婚姻关系;只有在满足第1516条第4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时,分居才可构成司法离婚的理由。

双方自愿离婚(县行政离婚)

如果双方配偶均同意离婚,且婚姻最初是在泰国登记的,最简便的途径是在任何区办事处(amphoe 或 khet)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其法律依据为第1514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离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至少两名证人签名确认;以及第1515条,该条规定若婚姻系依据泰国法律登记,则双方自愿离婚仅在完成登记后方为有效。

县(Amphoe)的登记属于行政性质,而非司法性质。县登记官负责核查配偶双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确认该婚姻已在泰国民事登记簿中登记,见证离婚协议的签署,并在户籍登记系统中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自登记之日起在配偶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于同一天亲自前往同一办事处办理;或者,根据省行政局颁布的规定,双方可在协调确定的日期分别前往两个不同的办事处签署文件,由区级官员相互代理。

所需文件既明确又有限:

  • 原件结婚登记证(Khor Ror 3)或经认证的副本。
  • 双方配偶的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泰国公民需提供泰国身份证;外国公民需提供护照)。
  • 如适用,请提供户籍证明(Tabien Baan)。
  • 一份经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内容涵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配偶赡养费。
  • 对于姓名出现在结婚证书上的外国公民,登记官可能会要求提供护照的泰语经公证的翻译件。

县一级的离婚登记政府收费仅象征性收取,且仅限于签发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书(Khor Ror 6 和 Khor Ror 7)的认证副本。根据《家庭登记法》的收费标准,实质性登记不收取费用。

法院判决离婚(有争议的离婚)

如果配偶拒绝同意,或者婚姻是在国外登记的且一方配偶在泰国提起离婚诉讼,唯一的途径是司法离婚。原告应向中央少年及家庭法院(适用于在曼谷登记结婚或被告住所地在曼谷的情况)或相关省的少年及家庭法院提交诉状。诉状必须主张第1516条规定的十二项理由中的一项或多项,且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2553年(佛历)家庭及少年法院程序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实质内容之前,必须进行强制调解程序。 调解由法院指定的调解员主持,通常辅以根据该法第11条提交的社会福利官员报告。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将申请转为协议令,该协议令具有法院裁定离婚的法律效力,并按双方自愿离婚的方式在县(amphoe)进行登记。

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就所主张的理由听取证据。该程序形式上属于对抗式,但实质上具有调查式特征:根据《家庭与少年法院程序法》第23至31条,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下令委托独立专家出具报告、分别询问子女,并要求当事人为财产分割和抚养费事宜披露财务信息。

第1516条规定的十二项法定离婚理由

《民商法典》第1516条(2008年修订,2025年实现性别中立)列举了法院可准予离婚的全部法定理由。 该清单具有排他性:泰国法院无权基于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残余理由准予离婚。每项理由均设有相应的举证标准,其中若干理由还受第1529条规定的时效限制。

第1516条 第(1)款地面实用提示
1516(1)一方配偶曾向他人提供赡养费或将其视为配偶,曾有通奸行为,或与他人有长期性关系。需要行为证据,而不仅仅是机会证据。在亲子鉴定案件中,照片、酒店记录、证人证言和DNA证据均可作为证据采纳。
1516(2)如果一方配偶的行为构成不当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且该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配偶遭受严重的羞辱、憎恨或过度的伤害或困扰,则该方配偶即构成过错。该不当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婚姻关系;仅主观上感到受伤害是不够的。
1516(3)一方配偶对另一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或折磨,或者严重侮辱另一方或其直系尊亲属。警方报告、医疗证明和保护令是常见的证据。如果事件性质足够严重,单次孤立事件也可能足以作为证据。
1516(4)一方配偶已离弃另一方超过一年。擅离职守既需要实际离开,也需有不打算返回的意图;非自愿缺勤(如因工作、生病等)不属于此类。
1516(4/1)一方配偶因所犯之罪行,经最终判决被判处监禁,且已服刑一年以上,而另一方配偶对此既未参与、亦未同意、亦不知情。该判决必须为终审判决,且实际服刑时间必须超过一年。
1516(4/2)夫妻双方因无法和平共同生活而自愿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法院裁定分居已满三年。这是泰国法律中与无过错离婚最接近的制度。双方的行为必须能够证明分居具有自愿性。
1516(5)一方配偶已被裁定为失踪人员,或已离开住所超过三年,且其生死状况不明。通常与根据《民商法典》第61至64条提出的宣告失踪申请一并使用。
1516(6)一方配偶未向另一方提供应有的赡养和扶助,或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行径,且程度之严重,以致在综合考虑双方的状况、地位及夫妻共同生活等因素后,另一方因此遭受了过度的困扰。财务记录和家庭预算证明是常见的;判断标准取决于具体情况,而非固定的金额门槛。
1516(7)一方配偶已连续三年以上处于精神失常状态,且该精神失常几乎无法治愈,因此无法预期婚姻关系能够维持下去。需要根据《家庭与少年法院诉讼法》认证的医学专家证词。
1516(8)一方配偶违反了其先前签署的良好行为保证书。指在先前诉讼程序中由法院下令设定的保证金,通常涉及家庭暴力或相关事项。
1516(9)一方配偶患有传染性且危险的疾病,该疾病具有永久性传染性,并可能对另一方配偶造成伤害。根据最高法院既定的判例法,仅凭HIV感染本身尚不足以构成依据,除非能独立证实存在传播风险且该病无法治愈。
1516(10)一方配偶因身体原因无法长期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须经医学证据证实;该残疾必须在提出申请之前就已存在,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

举证标准与诉讼时效

原告承担普通民事举证责任,根据泰国司法实践,这被解释为“优势证据”标准。《民商法典》第1529条规定,基于第1516(1)、 第1516(2)、第1516(3)及第1516(6)条提起离婚诉讼,该时效自原告知悉诉因之日起计算。若未在该期限内提起诉讼,即丧失援引该理由的权利,尽管相关行为仍可作为支持其他理由或在财产及抚养权纠纷中的相关证据。 第1516(4)、1516(4/2)、1516(5)及1516(7)条所列事由属于持续性事由,仅在满足相关持续期限后方可主张;只要相关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即可随时提起诉讼。

丧失起诉权

《民商法典》第1518条规定,如果有权提出离婚的一方同意或默许了构成离婚理由的行为,其请求离婚的权利即告消灭。在产生诉因后通过恢复同居来证明双方已和解,是该规则最常见的体现。 第1517条第2款补充了一项平行原则:若双方配偶均因同一事由负有过错,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为由主张离婚。

管辖权与家事法庭的架构

家庭纠纷由专门的少年及家庭法院审理,该类法院设在曼谷及各省。中央少年及家庭法院对曼谷发生的家庭事务拥有管辖权;各省法院则对其所在省份的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可向专门案件上诉法院(少年及家庭庭)提出,如涉及法律问题,还可进一步向最高法院(迪卡法院)提出上诉。

在哪里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及《家庭与少年法院诉讼法》,离婚诉讼的原告通常可向被告住所地、婚姻登记地,或在某些情况下向诉讼事由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曾在泰国结婚但已离境的外国公民,婚姻登记地通常是最切实可行的管辖地。若一方配偶居住在泰国而另一方身在国外,只要婚姻与泰国具有充分的联系,且已向缺席配偶送达了有效法律文书(包括在适用情况下通过《海牙送达公约》经外交渠道进行的国际送达),泰国法院通常会接受管辖。

财产分割:辛·索姆罗斯与辛·苏安·图阿

泰国婚姻财产法将财产分为两类:sin suan tua(个人财产)和 sin somros(婚姻财产或共同财产)。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离婚时,sin somros 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而 sin suan tua 则归原所有者所有。

《新民法典》:第1471至1473条规定的动产

《民商法典》第1471条将“sin suan tua”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财产:

  • 属于婚前任一方配偶的财产。
  • 是用于个人使用、穿着或装饰,且符合配偶的社会地位,还是从事配偶职业所必需的工具。
  • 由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
  • 是指“孔曼”(即一方配偶为确保婚姻而赠予另一方的财产)。

第1472条补充规定,以“辛算头”换取的财产,或出售“辛算头”所得的款项,均保留其原有性质。第1473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每位配偶应独立管理自己的“辛算头”。

辛·索姆罗斯:《第1474条下的婚姻财产》

《民商法典》第1474条将“sin somros”定义为: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包括“新婚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的财产,且赠与文件或遗嘱中声明该财产属于“sin somros”。
  • 辛酸树的果实(包括租金收入、股息和自然增产)。

在无法证明婚姻期间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财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默认归类为“婚内财产”。该推定可被推翻,但主张该资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1533条规定的均等分配与第1532条规定的清算

《民商法典》第1532条规定,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按登记之日的状况进行清算;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按提起离婚诉讼之日的状况进行清算。第1533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法院在偏离均分原则方面享有有限的裁量权;通常只有在一方配偶恶意挥霍婚姻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偏离均分原则的情况。

第1534条规定的欺诈性处置

《民商法典》第1534条针对了配偶在预料到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亲属或同谋者的常见情形。如果一方配偶出于自身利益,意图损害另一方,或在法律要求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将“辛索莫罗斯”(sin somros)处分出去,则在财产分割时,该处分财产应视为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置财产的一方必须以其剩余的“辛索姆罗”弥补另一方的份额差额;若仍不足,则须以其“辛苏安图阿”予以补足。

第1535条下的常见债务

《民商法典》第1535条规定,婚姻关系终止时,配偶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利益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因配偶双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一方配偶的个人债务(包括婚前债务)仍由该配偶独自承担。

婚前协议

泰国法律根据《民商法典》第1465至1469条承认婚前协议(sanya gone somros)。该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配偶及至少两名证人签署,并在婚姻登记之日向县(amphoe)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 婚后订立的婚前协议无效;婚后仅允许根据第1469条通过法院命令进行修改。该协议可变更关于“财产分割”(sin somros)和“抚养费”(sin suan tua)的默认规则,但不得违反关于亲权、子女抚养或离婚事由的公共秩序规则。如需更详尽的讨论,请参阅我们关于泰国婚前协议的文章。

子女监护权、父母权及抚养费

如果配偶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必然涉及《民商法典》中关于亲权的第1564至1572条,以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第1521至1522条。 泰国法律使用“亲权”(amnaj pokkrong)一词,而非“监护权”;该概念更为广泛,除日常的照料外,还涵盖对子女的人身、教育、居所及财产的法律管辖权。

第1564至1566条规定的父母权力

《民商法典》第1564条规定,父母有共同义务抚养子女,并在子女未成年前为其提供适当的教育。第1566条规定,子女在未成年期间(未满20周岁,或因结婚而获得独立的未满18周岁)受父母亲权的管辖。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离婚时,亲权的安排须由配偶双方协议或由法院裁定。

第1520条规定的监护安排

《民商法典》第1520条规定,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必须就行使亲权达成书面协议;若未达成协议,或在司法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确定亲权归属。常见的安排包括:

  • 单独监护权授予一方父母,另一方父母享有探视权。
  • 共同行使亲权,其中指定一方父母为主要监护人,并在教育、宗教和医疗等重大事项上共同决策。
  • 当多名子女分别由父母双方抚养时,父母的监护权应予分割(此类情况较为罕见,且不被泰国法院所认可)。

法院适用《家庭与少年法院程序法》第1520条第2款所规定的“最佳利益”标准,该标准又得到该法第11条的强化,即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须提交社会福利官的报告。虽然没有关于听取儿童意见的最低年龄的固定规定,但儿童本人的意愿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被给予越来越大的权重。

第1521至1522条规定的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需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根据《民商法典》第1521条和第1522条的规定,法院有权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子女的需求,裁定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抚养费通常支付至子女年满20周岁,但若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或因残疾无法自食其力,支付期限可予以延长。 根据《民商法典》第1598/38条,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变更抚养费。

国际父母带走子女案件与《海牙公约》

泰国于2002年11月1日加入《1980年海牙关于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的公约》。《2012年(佛历2555年)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公约法》为该公约提供了国内实施框架。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儿童与青年司被指定为中央当局 若子女从《公约》缔约国被非法带至或滞留泰国,该子女的父母可向中央当局提交申请,要求将子女送回;反之,若子女被非法带往国外,居住在泰国的父母可通过泰国中央当局提交送回申请。

该公约仅适用于16岁以下的儿童,且仅在公约缔约国之间适用。中央少年及家庭法院对海牙归还申请拥有专属管辖权,此类申请将通过加速程序审理。 可拒绝返还的理由范围有限: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风险(《公约》第13条(b)款)、儿童对返还提出成熟的反对意见(第13条第2款),以及经同意或默许而变更惯常居所(第12条)。

配偶赡养费与损害赔偿

泰国法律允许在离婚时由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提供经济援助,具体分为两类:第1526条规定的配偶赡养费,以及第1523至1525条规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

第1526条规定的配偶赡养费

《民商法典》第1526条规定,若离婚系因支付方过错所致,且受领方因收入不足以维持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而将陷入贫困,法院有权责令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该裁决属于裁量性裁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年龄、劳动能力及婚姻期间的行为表现。赡养费可裁定为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两者结合。赡养费义务因受领配偶再婚或死亡而终止,并可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第1598/38条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1523至1525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民商法典》第1523条规定,若离婚系基于第1516(1)条所列理由(通奸、以配偶名义与他人同居或长期保持性关系)而获准,则应给予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配偶可向有过错方配偶以及知悉婚姻关系并参与该关系的第三方分别主张损害赔偿。 第1524条规定了基于第1516(3)条(严重伤害或侮辱)获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第1525条规定,当离婚基于第1516(2)条(不当行为)、第1516(4)条(遗弃)、第1516(6)条(未履行扶养义务)或第1516(8)条(违反善行保证)而获准时,可获得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及行为的严重程度酌情裁定。

外国婚姻和外国离婚的承认

在泰国的离婚实践中,跨境因素时有出现。有两个问题屡见不鲜:在泰国能否解除跨国婚姻?泰国的离婚判决在国外是否得到承认(或者国外的离婚判决在泰国是否得到承认)?

在国外结婚后在泰国离婚

在国外依法缔结且根据泰国法律冲突原则获得承认的婚姻,只要配偶中有一方在泰国设有住所或与泰国存在充分联系,即可由泰国法院予以解除。 若婚姻未在泰国民事登记处登记,通常无法通过县(amphoe)层级的双方自愿协议途径办理离婚;实际上,离婚程序必须通过少年及家庭法院进行。一旦泰国离婚判决生效,双方可根据其国籍国的认可规则,申请将其离婚登记与外国婚姻记录进行注销。如需深入了解,请参阅我们关于持外国结婚证书在泰国办理离婚的配套文章。

泰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泰国法律并未规定自动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在泰国,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需根据国际司法礼让原则逐案审查,前提是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得到泰国法律承认、判决已生效,且承认该判决不会违反泰国的公共秩序。通常,承认程序是通过向泰国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实现的;在行政实践中,也可向县(amphoe)提交经正式认证和翻译的外国判决书副本,以便在泰国婚姻登记记录上进行注记(如适用)。

具体流程、时间表及费用

下表总结了泰国各种离婚途径的实际操作情况。法院费用和时间表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取决于争议财产的价值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

方面双方自愿离婚(县)有争议的离婚(法院)
法律依据《民商法典》第1514条第2款;第1515条;《户籍法》《民商法典》第1514条第1款;第1516条;《家庭与少年法院诉讼法》
在哪里任何区级行政机构(县或区)中央少年及家事法院(曼谷)或各省少年及家事法院
必须出席夫妻双方均须亲自到场原告及(如已送达)被告;律师可就程序事项出庭
政府申请费名义(仅限认证副本费用)200泰铢的立案费;财产索赔需缴纳2%的从价费,具体上限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参考时间表当天,持文件出庭一审判决通常需要六至十八个月;若提起上诉,则需更长时间
重要文件结婚证、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户口本附有理由和证据的申请书、结婚证、有关财产、子女及财务状况的文件
调解不适用根据《家庭及少年法庭程序法》的规定,此为强制性要求
结果离婚证书(Khor Ror 6)和离婚协议(Khor Ror 7)法院判决书,已登记在县(区)的婚姻登记簿上

常见陷阱及应对之道

在泰国,有几个反复出现的问题使离婚程序变得复杂。首先是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婚姻未在泰国登记,就可以通过县(amphoe)层面办理离婚;但事实并非如此,双方必须通过法院进行离婚程序。其次是在提起诉讼前的几个月内处置婚姻财产;第1534条对此提供了保护,但仅限于能够证明处置财产的一方存在恶意的情况,这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并及时采取行动。 第三个问题是依赖非正式同居安排作为第1516(4/2)条所指自愿分居的证明;该三年期限必须既为自愿且不间断,而零星的探访或通信都可能重置时效。 第四是未将法院离婚判决登记至婚姻记录;在县(amphoe)完成登记前,离婚状态不会反映在民事登记簿中,可能导致后续交易出现问题。第五是使用未在泰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的外国法律婚前协议;此类协议虽具有证据效力,但根据第1465至1469条,不能作为婚姻财产合同直接强制执行。

Juslaws & Consult 能为您提供哪些帮助

泰国的离婚程序既遵循成文法规定,又赋予司法机关相当大的裁量权,特别是在子女抚养权、赡养费及财产分割方面。本所的家庭法律业务团队为泰国公民、外国居民及跨国家庭提供离婚程序各阶段的法律代理服务: 诉前协商、在县(Amphoe)层面起草并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进行争议性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465至1469条进行婚前及婚后规划、子女监护权及《海牙公约》申请、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以及复杂的婚姻财产清算。 我们还处理离婚过程中常伴随出现的关联公司及资产事务,包括通过家庭纠纷业务重整共同持有的企业、资产保护与继承规划,以及当一方配偶为非居民时,协助执行跨境判决。如果您正在考虑离婚,或在泰国已收到离婚起诉书,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

常见问题

在泰国办理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在县(Amphoe)登记的协议离婚,在双方配偶携带所需文件到场之日即告完成。 在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的争议性离婚案件,通常需六至十八个月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时间取决于财产和抚养权问题的复杂程度,以及根据《家庭及少年法院程序法》进行的调解是否成功。若向专门案件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迪卡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程序可能会再延长一至三年。

外国人在泰国可以离婚吗?

是的。与泰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或彼此结婚的两名外国人,只要婚姻在泰国登记或与泰国存在充分联系,均可在泰国办理离婚。若婚姻已在泰国民政部门登记,可在县(amphoe)级机构办理协议离婚。若婚姻在国外登记,通常必须通过少年及家庭法院办理离婚。

在泰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民商法典》第1516条列举了十二项司法离婚理由,包括通奸及以配偶名义供养他人、导致严重羞辱或憎恨的不当行为、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遗弃超过一年、自愿分居超过三年、监禁超过一年、失踪超过三年、 不履行扶养义务、患有三年以上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违反法院命令的良好行为保证、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性危险疾病,以及因身体原因永久无法作为配偶共同生活。根据第1514条第2款,双方自愿同意本身亦构成一种独立的离婚途径。

在泰国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商法典》第1533条,夫妻共同财产(sin somros)由配偶双方平均分配。 个人财产(sin suan tua)根据第1471条定义,包括婚前拥有的财产、个人用品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仍归原所有者所有。共同债务根据第1535条由双方平均分担。若一方配偶在离婚前恶意挥霍婚姻财产,第1534条允许法院将该处置财产视为仍属于婚姻财产。

在泰国离婚后,谁将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民商法典》第1520条规定,在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配偶双方须就亲权及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若未达成协议或属于争议性离婚,少年及家庭法院将依据《家庭及少年法院诉讼法》第11条,结合社会福利官员的报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准则裁定亲权归属。 子女的个人意愿将予以考虑,且其意见的权重随年龄增长而增加。单独监护权、指定主要居所的共同监护权以及共同监护权均被视为合法的监护安排。

《婚姻平等法》与我的离婚案件有关吗?

《2567年(公元2022年)第24号民商法修正案》(即《婚姻平等法》)于2025年1月22日生效,将第五编中带有性别歧视的表述替换为中性表述。 同性配偶在离婚方面现享有与异性配偶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第1516条所列全部十二项离婚事由享有同等适用权、相同的财产分割规则,以及相同的子女监护权和抚养费原则。自2025年1月22日起,泰国承认该法生效前在国外登记的同性婚姻。

在泰国办理离婚需要多少钱?

在县(Amphoe)办理协议离婚,实际上无需缴纳实质性的政府费用;仅需支付象征性的认证副本费用。在少年及家事法院办理争议性离婚,需缴纳200泰铢的法院立案费,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主张征收的从价费,具体金额以相关收费标准表规定的上限为准。 律师费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泰国大多数家庭法律师按小时计费,或针对特定阶段设定固定费用;律所针对具体案件的收费结构将在案件开始时予以确认。

在泰国离婚后,我能获得配偶赡养费吗?

《民商法典》第1526条授权法院在以下情况下裁定支付配偶赡养费:若离婚系因支付方过错所致,且若无此赡养费,受领方将陷入贫困。 赡养费的裁定属于法院的裁量权,其数额应参照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以及受领配偶的劳动能力确定。赡养费义务因再婚或死亡而终止,并可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第1598/38条予以变更。

在泰国,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是的,前提是该协议符合《民商法典》第1465至1469条的规定。该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夫妻双方及至少两名证人签署,并应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向县(区)政府登记。 婚后订立的婚前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后仅允许根据第1469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进行修改。该协议可变更默认的“辛索姆罗”(sin somros)或“辛苏安图”(sin suan tua)规则,但不得违反关于亲权、子女抚养或离婚事由的公共秩序规则。

如果我的配偶拒绝和我离婚怎么办?

双方自愿离婚需双方共同参与。若一方拒绝,则唯一可行的途径是依据第1516条规定的十二项离婚理由之一申请司法离婚。原告必须提出并证明离婚理由;法院不能仅凭“不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残余理由准予离婚。 此类情形下的常见离婚理由包括:自愿分居超过三年(第1516条第4款第2项)、遗弃超过一年(第1516条第4款)以及未履行适当的扶养义务(第1516条第6款)。

如果我现在住在国外,能否与我的泰国配偶离婚?

是的。如果婚姻是在泰国登记的,且居住在泰国的配偶仍留在泰国境内,居住在国外的配偶可向泰国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可委托泰国律师代理。如果双方配偶目前均身在国外,可在任何一方具有有效管辖联系的司法管辖区提起离婚诉讼,且根据适用规则,所作出的判决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申请承认和登记。

如果我的配偶未经我同意就带孩子出国,会怎样?

如果目的地国是1980年《海牙关于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缔约国,您可以根据《2012年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公约法》(佛历2555年),通过泰国中央主管机关(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儿童与青少年局)提交遣返申请。 该申请将以加急程序审理。遣返是默认结果;拒绝遣返的理由范围狭窄,仅包括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风险以及儿童本人明确反对遣返的情况。若目的地国非公约缔约国,遣返则取决于双边合作及目的地国的法律规定。

在泰国离婚后可以立即再婚吗?

《民商法典》第1453条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须待解除之日起310天后方可再婚,但该期间内已生育子女、双方重新结婚、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该人未怀孕的证明,或法院下达命令的情况除外。 该条文最初制定时,310天规则仅适用于具有生育能力的配偶;在实践中,《婚姻平等法》虽未废除该规则,但其解释依据是生理状况,而非基于性别的推定。

泰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何登记在婚姻记录上?

一旦离婚判决生效(即上诉期届满且无人上诉,或上诉已终局裁定),胜诉方应向任何县(Amphoe)提交经认证的判决书副本,连同结婚证和身份证明文件,以便在婚姻登记记录上进行注记。县政府将签发反映法院裁决的离婚证明书(Khor Ror 6)。根据《家庭登记法》,此项登记属于行政程序,无需缴纳实质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