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引渡条约和程序

引渡程序

当外国人在泰国犯罪并因此被监禁时,并不会自动被遣返回国接受审判。若要引渡某人,必须启动正式的引渡程序。引渡是一项复杂的程序,泰国只与少数几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如果泰国与罪犯的母国之间没有此类条约,则罪犯可能会被要求继续关押在泰国境内。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泰国监狱是一个不断努力改善条件和维护标准的系统的一部分,但它们仍然面临着某些挑战。

与泰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

目前,以下国家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柬埔寨、中国、斐济、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美国和英国;匈牙利和俄罗斯联邦最近也加入了该名单。

引渡法》,B.E. 2551 (2008)

根据泰国《引渡法》第7条规定。可引渡的罪行必须是请求国和泰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可判处死刑或监禁或其他形式的剥夺自由一年以上,无论该罪行在两国是否被规定为同一类别或具有相同的名称。

第8条。 引渡应从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开始。

- 与泰国有引渡条约的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转交给中央机关。如果请求国与泰国没有引渡条约,则应通过外交渠道递交请求。
- 引渡请求及所附文件和证据应符合部长条例规定的规则、方法和条件。
- 向法院提交的引渡请求及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和证据应翻译成泰文,并证明翻译无误。
- 法院可受理引渡请求及本节规定的文件和证据,而不要求补充证人证词。

第九节。 在下列情况下,泰国政府可考虑根据对诉讼有管辖权的请求国法院的判决,将某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起诉或服刑:

(1)如果是可引渡的犯罪,且不为泰国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政治性犯罪或军事犯罪;

(2)如果与请求国没有引渡条约,且该国明确表明如果泰国提出请求,将以同样方式向泰国引渡。第一款(1)中的政治性犯罪不包括以下犯罪:

(1)谋杀、伤害国王、王后或继承人或剥夺其自由;
(2)谋杀、伤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直系亲属或剥夺其自由;
(3)根据泰国加入的条约,为引渡目的,实施不被视为政治犯罪的犯罪。军事犯罪是指特定的军事刑事犯罪,而不是一般的刑法规定的犯罪。

引渡的条件

以下是从泰国引渡某人所需的条件:
- 引渡不会违反泰国法律
- 罪行不具有政治性质:政治的定义不包括谋杀国家元首或其家属或对其安全故意犯罪(或任何此类犯罪企图)
- 罪行不完全属于军事性质
- 请求国法院没有作出最终判决,认定引渡请求所涉人员无罪;该人已因该罪行服刑;该人在任何其他方面均不得因该罪行被起诉;该人已被大赦,免于起诉。

将泰国公民引渡回泰国

第12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执行泰国国民的引渡请求:
(1)当泰国与请求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中指出时;
(2)该人同意被引渡;或
(3)这是泰国与请求国承诺的对等条件下的引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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