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包括在传统司法系统之外解决纠纷的方法,这意味着在泰国,纠纷可以在不诉诸法庭程序的情况下得到解决。调解和仲裁是最普遍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也是泰国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泰国是积极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作为公认的争议解决手段的国家之一。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涵盖多种机制,包括非正式调解程序、非正式法庭、正式法庭和正式调解程序。传统形式的 ADR 涉及仲裁,仲裁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私人法官可主持这些程序,为在传统法院系统之外解决争议提供了另一种适合泰国法律框架的途径。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泰国继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可能提供比当地国家法院更快、更可预测的解决方案。泰国有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专门立法,例如《仲裁法》B.E.2530 (1987)、《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司法部仲裁协会调解规则》、《法院关于金融纠纷调解的条例》B.E.2544 (2001)、《法院关于调解的条例》B.E.2544 (2001)。
一般而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非常具有吸引力,原因有以下几点:
调解,粗略地说,是一种通过谈判和达成相互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各方之间的纠纷。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尝试进行调解。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办公室中,泰国调解中心负责进行和协调法庭附件和法庭外的调解,并向公众提供关于调解和调停的法律咨询。替代性纠纷解决办公室进一步制定调解的方法、制度和标准。根据泰国调解中心的说法,泰国的调解系统旨在确保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没有任何一方最终被视为赢家或输家。调解的结果是和谐,因为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调解还通过减少法院系统的工作量,为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在庭外调解中,争议各方商定一个中立的调解员来解决争议。有关各方可以指定一名商定的调解员,或利用泰国调解中心的服务调解员。当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就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决定签订一份可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妥协协议或从法院撤回争议案件。
即使争端进入审判阶段,各方仍可选择进入调解。那么,调解将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将把该案件归为庭外调解,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约束。调解案件始终是保密的,当事人和调解员都不得泄露有关案件的任何信息,也不得泄露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或事实,除非当事人有协议允许他们这样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员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调解员得出结论认为调解程序不能解决纠纷、或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调解才能中止。
许多本地和国际纠纷可以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包括涉及金融问题的商业和民事纠纷、运输、建筑、可复合刑事纠纷和国际贸易。在泰国调解中心进行的任何调解都要遵守司法机关庭外调解的规则。一个标准的庭外调解发生如下。
调解是传统诉讼的一种不太正式的替代方式。调解员接受过充分的培训,可以进行谈判,并使各方达成共同点,从而达成协议或和解。调解不是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而是被广泛用于各种案件,如联邦政府与各民族的谈判。调解也常用于解决股票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在仲裁中,争议将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裁决。包含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的费用可能相当高,但仲裁仍然是非常可取的,至少对公司当事方而言。
在泰国,庭外仲裁受《仲裁法》管辖。仲裁法》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重新起草的,包括了更全面的问题范围。该法由主要原则和泰国特有的补充内容组成。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可在合同或单独起草的协议中找到。
由各方当事人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但仲裁员的总人数必须是奇数。此外,双方当事人还要决定仲裁的地点和使用的语言。有权处理仲裁的法院系统可以是对争议各方住所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解决仲裁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是国际贸易法院和中央知识产权法院。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时限没有规定,由仲裁员和争议各方决定仲裁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庭外仲裁一般平均需要一年时间才能解决冲突。争议解决金额低于 200 万泰铢时,仲裁员应支付的费用为 3 万泰铢。任何高于 200 万泰铢的金额都会根据争议金额按百分比或固定价格收费。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完全保密,不得公开。
通过仲裁解决争端有两种形式: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仲裁程序的管理方式。当各方同意进行临时仲裁时,争议将完全由争议各方及其选择的仲裁员管理。没有仲裁机构的参与。这种仲裁形式的主要好处是降低成本。争议各方可以自由地与指定的仲裁员就相关费用进行协商,而通常与分发文件或安排听证相关的费用则不存在。
此外,与临时仲裁协议相关的管理灵活性对双方都非常有利。
相反,参与机构仲裁的争议各方必须遵守仲裁机构的所有规定和程序,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成本并延长了整个程序的时间。临时仲裁是一种不太正式的选择,争议各方对仲裁的组织和程序有更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
不过,临时仲裁的一个缺陷是,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滥用控制权,拒绝参与仲裁过程,导致仲裁失败。
在泰国,主要的庭外仲裁服务机构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办公室下属的泰国仲裁院,它既处理国际争议,也处理本地争议。
泰国仲裁院的任何仲裁程序都遵守《仲裁规则》,标准仲裁程序如下:
目前,大量的纠纷在泰国通过仲裁方式成功解决,并将继续这样做。仲裁法》确保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可行性,因此,在泰国,仲裁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另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是调解。调解的过程与调解相似。然而,在调停中,调解员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而在调解中,调解员是一个积极的一方。调解的重点是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他们想要实现的目标,以及他们希望以公平和及时的方式结束争端。泰国《劳动保护法》第22条概述并规定了调解的程序。
Juslaws & Consult的一些律师是仲裁方面的专家,而另一些律师则是技术娴熟的调解员。我们深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国家法院的一种替代方式,在泰国的未来将更加突出。我们的团队在制定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关的合同条款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使我们能够指导您确定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是最适合您具体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Juslaws & Cons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