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民事诉讼遵循大陆法系,其中成文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典》(CPC)和《民商法典》(CCC))规定了诉状、证据和救济的规则,而针对消费者、劳动、知识产权、税务、破产和家事等事项的专门程序法则取代了《民事诉讼法典》。泰国法庭的形式虽为对抗制,但实质上具有强烈的调查审问精神。 法官积极管理案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更重视书面证据而非口头证词,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同时裁决事实与法律问题。无论是外国诉讼当事人还是泰国企业,往往都低估了在纠纷初期所做的程序性选择——包括管辖法院的选择、诉状(kham fong, คำฟ้อง)的措辞、法定期限的计算以及索赔函的结构——这些选择往往在首次听证会之前很久就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本指南详解了泰国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流程,涵盖从诉前行为到强制执行及上诉的各个环节,并附有实务工作者所依赖的法律条文、时限规定、法院费用及最高法院判例。
泰国的法院体系及其层级结构
《泰国王国宪法》(佛历2560年,即2017年)第197条规定,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共有四个: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以及普通法院(ศาลยุติธรรม)。 私人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该法院由独立的司法署管理,并分为三个层级:初审法院(ศาลชั้นต้น)、上诉法院(ศาลอุทธรณ์)和最高法院,其泰语名称为迪卡法院(ศาลฎีกา)。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负责处理绝大多数民事纠纷。该法院设有三个并行运作的类别,其划分依据是诉讼标的金额或案件性质。
区法院(ศาลแขวง)审理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泰铢的小额民事案件,并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89至196条规定的简化规则,旨在以最少的程序迅速处理案件。原告可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可当庭作出判决。各省法院(ศาลจังหวัด)设于曼谷以外的各省,对超过区法院管辖限额的民事索赔拥有无限管辖权。拉差达民事法院、曼谷南区民事法院、民布里民事法院和吞武里民事法院在曼谷大都市区内行使同等的一般民事管辖权,案件分配依据被告的居住地址或诉因发生地确定。
专门法院
泰国已设立五家专门的一审法院,以便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审理技术性或社会敏感性纠纷,这些法官通常会与来自相关行业的陪审法官或非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下表总结了这些法院的管辖权。
| 专门法院 | 管辖法规 | 案件管辖权 |
|---|---|---|
| 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CIPITC) | 《2539年(1996年)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设立及程序法》 | 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半导体布图设计、国际货物销售、海上运输、信用证、反倾销。 |
| 中央税务法院 | 《2528年(1985年)税务法院设立及程序法》 | 纳税人与税务局、海关及消费税局之间的争议。 |
| 中央劳动法院 | 《劳动法院设立及程序法》(佛历2522年(1979年)) | 就业、不公平解雇、社会保障、劳资关系、职业安全。 |
| 中央破产法院 | 《2542年(1999年)破产法院设立及程序法》 | 破产、企业重组、跨境破产。 |
| 少年及家事法庭 |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及《少年及家事诉讼法》(佛历2553年,即2010年) | 家庭纠纷、离婚、抚养权、涉及未成年人的继承、青少年犯罪。 |
家庭纠纷通常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本所的家庭纠纷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涉及离婚、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及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代理服务。专利侵权索赔、专利无效诉讼及相关跨境贸易纠纷均向泰国知识产权与专利局(CIPITC)提起,本所关于泰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介绍中已提及该机构作为管辖法院。破产及重组申请由中央破产法院专属审理,详情请参阅本所的破产业务页面。
上诉法院和专门案件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之上设有上诉法院(ศาลอุทธรณ์),该法院按地区划分为曼谷上诉法院以及第1至第9地区上诉法院。 来自专门初审法院的上诉不提交至各区域上诉法院,而是提交至2016年设立的专门案件上诉法院。该法院下设五个庭,分别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税务、劳动、破产以及少年与家庭案件的上诉。此种设置确保了专业领域的专长能够延续至上诉阶段。
最高法院(迪卡法院)
最高法院(ศาลฎีกา,Dika Court)位居司法体系的顶端。自《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号)佛历2558年(2015年)于2015年11月8日生效以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不再属于法定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至252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上诉法院宣判后一个月内提出许可申请,且最高法院仅受理涉及重要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冲突、公共利益事项或存在严重不公的案件。除上述情形外,上诉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局判决。
泰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主要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สาธารณ法典วิธีพิจารณาความแพ่ง),该法最初于佛历2477年(1934年)颁布,此后经过数十次修订。实体私法权利则载于《民商法典》,该法自佛历2468年(1925年)起生效,并持续修订。 在各自领域内取代《民事诉讼法典》的专门程序法规包括:2008年(佛历2551年)颁布的《消费者案件程序法》、2015年(佛历2558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第26号)》中增订的集体诉讼条款、2002年(佛历2545年)颁布的《仲裁法》 (2002年)、《破产法》(佛历2483年/1940年)、《劳动诉讼法》(佛历2522年/1979年),以及上述专门法院的设立法。若专门法规未作规定,则《民事诉讼法》作为残余法适用。 权威的泰语法律参考资料发布于司法局门户网站coj.go.th及国务委员会办公室立法数据库krisdika.go.th。
法院诉讼的法定时限
《2022年(佛历2565年)司法程序时限法》于2022年10月25日刊载于《政府公报》,并于2023年1月23日起生效。该法要求所有司法机构(包括司法法院)公布完成各程序阶段所需的时间。 为落实该法,最高法院院长于2023年1月18日颁布了《2023年(佛历2566年)高等法院诉讼案件审理时限司法条例》。该条例规定:一审有争议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上诉法院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经许可受理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限为一年。 若某阶段超过规定时限,当事人可申请说明,法院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该法虽未剥夺案件管理的裁量权,但已明显加快了此前陷入停滞的案件审理进度,特别是在民事法院审理的商事案件中。
管辖权与审理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4条第1款规定,原则上,起诉书应向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法院或向诉因发生地管辖的法院提起。 若争议涉及不动产,第4 ter条规定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告的住所地如何。并行管辖的选择通常允许在不同法院之间进行战略性选择;选择距离主要证据、证人或资产更近的法院,可能会对诉讼成本和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于未在泰国设有住所且在泰国未产生诉因的被告,第4条之三允许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或曼谷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不得将单一诉因拆分至不同法院审理,且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均被认可。
诉讼时效
泰国的时效规则载于《民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193/9至193/35条),以及各法典和特别法中的众多具体条款中。关键在于,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根据《民商法典》第193/29条,除非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得以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实际要点在于仔细计算时效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充分提前提起诉讼。
| 索赔类型 | 诉讼时效 | 法律依据 |
|---|---|---|
| 一般性概括条款(法律未规定具体期限) | 10年 | 《刑事法典》第193/30条 |
| 定期支付的利息、租金、工资、养老金 | 5年 | 《刑事法典》第193/33条 |
| 商人、制造商、手工艺人、运输商、旅馆老板、餐馆老板(货物配送、服务提供) | 2年 | 《刑事法典》第193/34条 |
| 工资、伙食费、个人财产租赁费、专业人士(律师、医生、工程师)的费用 | 2年 | 《刑事法典》第193/34条 |
| 侵权行为,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侵权人之日起 | 1年,但无论如何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 《加州刑法典》第448条 |
| 构成刑事犯罪且诉讼时效较长的侵权行为 | 适用刑事诉讼时效(最长20年) | 《刑事法典》第448条第2款 |
| 经最终判决或和解协议确立的债权 | 10年 | 《刑事法典》第193/32条 |
| 针对承兑人的汇票 | 距到期日还有3年 | 《加州民法典》第1001条 |
| 海上货物运输(货物损坏) | 1年 | 《2534年海运货物法》第46条 |
| 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索赔 |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2年 | 《加州刑法典》第882条 |
|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年 | 《2545年仲裁法》第42条 |
债权时效可能因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部分偿付、提供担保,或提起诉讼、仲裁申请或破产程序中的申请而中断。根据《民法典》第193/15条,时效一旦中断,将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起算。仅发送催款函并不能中断时效,除非该函件促使债务人作出书面承认。
诉前行为
尽管泰国民事诉讼程序并未规定与普通法管辖区相当的正式诉前程序,但在实践中,一份起草得当的催款函几乎是不可或缺的。《泰国民法典》的若干实体条款,包括关于债务人违约(第204条)和利息起算(第224条)的规定,均要求在认定债务人违约并开始计算法定利息之前,必须有约定的到期日或催款通知。 催款函还能形成书面记录,从而增强后续证据效力,向法院证明善意,并根据第20条之三的规定开启起诉前调解程序。
立案前法院监督调解
自2020年11月7日《2020年(佛历256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2号)》生效以来,泰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之三条的规定,提供免费的诉前调解服务。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向法院申请传唤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该程序免收法院费用,且具有保密性;若达成和解,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可立即执行的合意判决。除土地所有权纠纷或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外,索赔金额超过500万泰铢的案件不适用该程序;涉及法人资格或未成年人家庭权利的事项亦不适用。 调解可通过当面进行,或日益普遍地通过司法署下属的泰国调解中心(ศูนย์ไกล่เกลี่ยวข้อพิพาท)管理的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进行。对于符合金额门槛的商业纠纷,该机制可将长达数月的诉讼程序缩短为一次听证。
提起诉讼
提交诉状及缴纳诉讼费
民事诉讼始于提交诉状(kham fong,คำฟ้อง),即一份书面诉状,其中载明当事人、诉因、请求的救济以及损害赔偿金额或索赔金额。 诉状必须以泰语起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外语文件须附有经认证的泰语译本。诉状须由原告本人或持有有效泰语格式授权书(bai mob amnaj, ใบมอบอำนาจ)的律师签署。
法院费用依据《民事诉讼法》附件1(即《法院费用表》,ตาราง ใ ท้ายกฎหมายการกฎหมายวิธีพิจารณาความแพ่ง)以及司法局关于法院费用的相关通知予以规定。费用应在提起诉讼时缴纳,并构成最终可判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 索赔类型 | 诉讼费 |
|---|---|
| 最高5000万泰铢的货币索赔 | 索赔金额的2%,每审级上限为20万泰铢 |
| 超过5000万泰铢的货币债权 | 超过5000万泰铢的部分按0.1%计费,且设有20万泰铢的上限 |
| 非金钱性请求(确认之诉、永久禁令、特定履行) | 每笔索赔200泰铢 |
| 区法院审理的轻微案件(索赔金额≤30万泰铢) | 费率相同,但采用简易诉答和审判程序 |
| 消费者作为原告的案件 | 根据《2008年消费者案件程序法》(佛历2551年)第18条免缴诉讼费 |
| 员工作为原告的劳动纠纷案件 | 根据《劳动诉讼法》(佛历2522年/公元1979年)第27条免缴诉讼费 |
| 提起上诉或Dika上诉 | 与原诉索赔相同的百分比,且在每个审判级别均需再次支付 |
| 根据第20条之三提出的诉前调解申请 | 无需缴纳诉讼费 |
经济困难的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至156/1条的规定,提交无力支付宣誓书以申请免除诉讼费;该申请将进行单方面审理,若获准,案件可在无需预付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审理,但法院有权命令从追回的款项中支付相关费用。诉讼费可通过司法法院官方计算器(fees.coj.go.th/courtfees)进行计算。
通过CIOS平台进行电子申报
自2020年3月27日起,司法法院通过cios.coj.go.th网站运营 “司法法院综合在线服务”(CIOS,ระบบบริการออนไลน์ศาลยุติธรรม)。已注册的律师可通过该平台向所有司法法院(包括专门法院)提交后续文件、查询案件状态并接收电子通知。 此外,公民可通过独立的电子提交门户网站efiling3.coj.go.th/citizen,以电子方式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或Dika请愿书,并可同步在线缴纳诉讼费。文件须为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 MB,且分辨率不低于200 dpi。
送达法律文书
起诉书一经受理,法院即签发传票(mai riak,หมายเรียก),由法院法警送达。原则上应采取亲自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至79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采取 以下替代送达方式:在被告住所张贴公告(推定送达)、通过公告、挂号信、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若送达地点在泰国境内,被告有15天时间提交答辩状;若被告身处境外且根据第83之八条通过国际方式送达,则自送达之日起有30天时间提交答辩状。 未提交答辩状将导致根据第 198 至 204 条进行缺席诉讼,并在原告提交证据后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可在知悉判决之日起 15 天内,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销该判决。
被告的答辩状
答辩状(kham hai gan, คำให้การ)必须针对每一项指控作出具体回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未予否认的指控视为承认。笼统的否认是不够的;答辩状必须逐段作出回应。 若反诉(fong yaeng, ฟ้องแย้ง)涉及同一交易或与本诉存在充分关联,可在同一答辩状中提出;根据第57条和第58条,可对尚未成为本案当事人的第三方提起第三人诉讼。被告就金钱性质的反诉所缴纳的诉讼费比例,应与原告就原诉所缴纳的比例相同。
当事人合并、反诉及集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至60条的规定,当多名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或义务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争议事项具有共同性时,可将其合并至同一诉讼程序中。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共同被告之间的反诉以及对第三人的起诉均被允许。根据第21条,法院拥有广泛的案件管理权,可基于司法公正的原则合并或分立诉讼请求。
集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2/1至222/49条系由《2015年(佛历2558年)第26号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订,自2015年12月8日起生效,该条款引入了一套部分参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的集体诉讼制度。 要获得集体诉讼认证,法院必须认定拟议的集体具有可识别的成员、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集体诉讼比个别诉讼更有效率,且拟议的代表方能够公平、充分地保护集体的利益。必须向集体成员发出通知,通常在泰国一家主要报纸上连续刊登三天,但法院保留酌情要求采取其他方式的权利,包括在线发布和直接邮寄。损害赔偿金按总额计算。 根据第222/37条,法院可向集体诉讼律师授予最高不超过获赔金额30%的激励性费用。这一规定是对一般禁止风险代理安排的例外,使得集体诉讼在消费者保护、证券、环境及不正当交易行为案件中具有了经济可行性。
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旨在维持现状,或防止资产被转移,以确保最终判决得以执行。 其一般框架载于《民事诉讼法》第254至270条,并辅以专门程序法中的相应规定。原告可在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或在判决前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包括单方面申请),但必须证明其主张具有初步证据支持,且存在真实、可证实的损害或资产转移风险。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以保护被申请人免受不当临时救济的侵害。
判决前财产扣押
第254(1)条授权法院在判决前扣押或查封争议财产或被告的财产,以确保最终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必须证明被告意图转移资产或已开始转移资产。扣押令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动产向土地局登记,股份向商业发展局登记,车辆向陆路交通局登记),且未经法院许可,被告不得处置该资产。
临时禁令
第254(2)条授权法院签发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诉讼进行期间重复或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违反合同的行为。第254(3)条授权法院指示登记官暂停涉及争议财产的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这对股份、土地及知识产权纠纷而言是一项尤为重要的救济措施。
临时逮捕与羁押
第254(4)条规定,若原告能证明被告即将逃离本国,或以某种方式隐匿资产致使未来任何判决无法执行,则可对被告实施临时逮捕和羁押。该救济措施在商业实践中虽不常见,但法律上仍予保留,且偶尔会在欺诈案件中被援引。
本所的禁令与限制令业务涵盖根据第254至270条申请的各类临时救济措施,包括银行账户的紧急单方面冻结,以及在欺诈和违约案件中为保全证据而作出的法院命令。
庭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即使在起诉书提交之后,和解仍是泰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特征。《民事诉讼法》第20条授权法院在任何阶段尝试调解;在实践中,首次开庭几乎总是用于调解,调解工作由审判法官或由法院从泰国调解中心指派的调解员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经法院记录在案的和解协议(sanya prachakhom, สัญญาประนีประนอมยอม)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并可像有争议的判决一样通过法律执行部门予以强制执行。和解具有保密性、追偿确定性以及避免多年上诉等显著优势,泰国法院在评估其工作绩效时,部分指标即为调解成功率。
我们的调解与和解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诉前调解到庭审调解的全流程支持,而我们的谈判团队则负责制定战略基础,这往往决定了调解听证会的最终结果。
商业合同的当事方也可能在任何争议形成之前就已约定进行仲裁。若存在此类约定,法院必须根据《2002年仲裁法》(B.E. 2545)第14条,应被告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争议移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庭。关于这些仲裁庭的实务指南,详见我们关于泰国仲裁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专题报道。
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与证据
泰国法院没有与普通法管辖区相似的证据开示程序。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收集并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不存在自愿相互披露的义务,也没有证人询问和由当事人发起的书面质询。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若某一方当事人能够指明具体文件、证明该文件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并证明其与案件争议事项相关,法院可应其申请下令要求提交该文件。此外,根据第106至108条,法院亦可传唤第三方证人或调取文件。
证人及文件清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和第90条的规定,各当事方必须在首次取证日期前至少七天提交证人及文件清单(buncheh phayan,บัญชีพยาน),列明拟传唤的证人和拟提交的文件。 逾期提交须经法院许可,且仅在证明尽管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提前确定该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获准。根据第90条规定,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书面证据副本。
举证责任
主张某项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已载于《民事诉讼法》第84/1条。 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为“证据优势”(nam nak haeng phayan lakthan, น้ำหนักแห่งพยานหลักฐาน),法院依据民法中的“内心确信”原则对此进行解释:法官必须根据所呈证据的权衡结果确信无疑。一旦满足门槛条件,有利于某一方的法定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
书面证据
文件是泰国诉讼中的核心要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原则上应提交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经认证的副本亦可被采纳,由法院酌情决定其证明力。外语文件必须附有泰语译文,且译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译文的准确性。 在国外签署的公文通常须经泰国外交或领事官员认证(领事认证),方可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泰国已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内阁决议批准加入《海牙认证公约》,但截至本文撰写之时,加入书尚未交存于海牙的保存地,该公约对泰国尚未生效。 在加入程序完成之前,通过外交部领事事务局(กรมการกงสุล)网站consular.mfa.go.th办理传统的领事认证仍是较为稳妥的选择。
证人证言
证人须宣誓后作口头陈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除无法获得直接证言、相关情况表明传闻证据具有可靠性且采纳该证据符合司法公正外,不得采纳庭外陈述(传闻证据)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经法院许可,可在庭审前交换证人陈述以简化主问程序,随后证人将接受交叉询问和再询问。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传唤证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和第33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构成藐视法庭。 根据《2020年(佛历2563年)电子庭审条例》,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现场作证的情况日益普遍,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法院(CIPITC)审理的案件以及证人身处国外的案件中。
专家证言
专家意见受《民事诉讼法》第99条和第130条的规制。法院可指定中立专家;当事人也可自行聘请专家,其出具的报告将作为证据提交。允许对专家进行交叉询问,这在建筑、医疗事故、知识产权评估及经济损失等技术性纠纷中属于常规做法。若专家意见存在分歧,法院可责令专家举行会议,以缩小分歧并确定共同的事实基础。
特权与职业保密义务
泰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信保密,该条款赋予律师拒绝披露委托人基于其专业身份所托付的保密文件或信息的权利。该保护范围延伸至法律建议、意见以及与该建议相关的法律工作成果。 《1985年律师法》(B.E. 2528)及泰国律师协会(สภาทนายความ)的《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将此义务作为职业纪律事项予以强化。 该特权由律师主张,但若拒绝披露的理由不充分,或该沟通旨在助长欺诈或犯罪行为,法院可强制要求披露。国家机密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亦受第92条规制。虽然法律上并不存在独立的“工作成果特权”或“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特权”,但在实践中,若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持有《律师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法院仍会对其保密性予以保护。
审判与判决
在双方完成诉状交换并交换证据清单后,法院将举行取证听证会,届时证人将出庭作证,提交书面证据,各方进行交叉询问。结案陈词通常应在取证结束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法院可缩短此期限。 根据《2022年时限法》,原则上判决必须在一审起诉书提交后一年内作出,但案件复杂程度及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时限延长。
判决书必须包含事实陈述、待决事项、对每一事项的认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作出的裁决命令。第142条规定,法院必须仅就诉请事项作出裁决,不得超出或少于诉请范围;除利息等附带的法定后果外,法院不得就未被主张的事项作出裁决。第145条确立了终局判决在当事人之间的既判力(res judicata,พิพากษาเด็ดขาด),并在随后由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因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作为抗辩理由援引。
损害赔偿与救济
补偿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22条和第223条,损害赔偿旨在使受害方恢复至若未发生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本应处于的地位,且仅限于作为违约或侵权行为的自然且直接后果、且在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失。原告承担证明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推测性或间接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若无法精确量化损失但已确立损失事实,法院可依据所呈证据酌情估算金额,此做法源于最高法院(Dika)关于侵权及合同损害赔偿的判例法。
法定利息与逾期利息
根据《修订民商法典的紧急法令》(佛历2564年/2021年)对《民商法典》的修订,该法令自2021年4月11日起生效,根据《民商法典》第7条规定,对于未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利率的货币债务,法定年利率为3%。 该利率每三年由国王令根据财政部建议进行一次调整。第224条规定,违约利率为3%(即第7条规定的利率)加上2%的附加利率,合计年利率为5%,除非债权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有权获得更高的利率。第224/1条规定,对于分期债务,违约利息仅就逾期未付的分期本金计息,任何与此相悖的约定均属无效。
惩罚性赔偿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通常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例外情况包括:《2008年消费者案件程序法》(佛历2551年)第42条规定的消费者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若供应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院可判处最高相当于实际损失五倍的赔偿;以及集体诉讼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代表原告可获得额外的激励性费用。
特定履行与禁令救济
根据《民法典》第213条,当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且相关义务可强制履行时,泰国法院可下令强制履行合同,特别是在涉及不动产、股份及独一无二的物品转让的纠纷中。 在侵权案件中,可颁发永久禁令以制止持续的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颁发永久禁令以禁止侵权;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亦可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若能证明争议已成熟且具体,可作出确认或否认某项法律权利的宣告判决。
费用及律师费
败诉方通常被责令承担诉讼费,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附件6规定、按索赔金额采用滑动比例制计算的胜诉方律师费中的一小部分。 泰国法院在实践中仅判给象征性的金额(一审通常为 5,000 至 50,000 泰铢),与实际法律支出几乎无关。根据第 161 至 166 条,还可追加证人费用、笔译和口译费用以及法警费用。
根据最高法院既定法理,纯粹按成功获得的赔偿金比例计算且仅在胜诉时才支付的风险代理费,历来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2020年最高法院(Dika案)的一项裁决承认,将律师费定为实际获赔金额的30%的安排具有可执行性,这表明旧规则已有所放宽,尽管相关立场仍存在细微差别。 在商业诉讼中,将较低的小时费率或固定费用与经过调整的成功报酬相结合的混合安排被广泛接受,前提是该协议公平、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在实质性工作开始前签署,同时律师的独立性及其对客户的首要忠诚度得以维护。
诉讼融资
泰国没有针对第三方诉讼资金的成文法制度。最高法院在两项裁决中认为,如果资金提供方在争议中原本没有既得利益,且该安排实质上是对诉讼结果的商业投机,则第三方资金安排有悖于公共政策。 相反,若资助方在争议中具有直接利益(例如母公司资助其子公司、保险公司资助代位求偿,或共同投资者资助股东诉讼),泰国法院则认可此类资助不违反公共政策,因为资助方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动。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向法院披露资助情况,但在存在利益冲突指控时可能需要披露。 在资金方与索赔存在经济关联的大型商业案件中,第三方资助日益普遍,且在仲裁中同样适用上述前提条件。事后保险较为罕见。对于注重成本的原告而言,通过混合费用安排和有条件的胜诉奖金进行自我资助是最常见的模式。
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败诉方可在判决当庭宣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若案件源自专门一审法院,则向专门案件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在收到诉讼费后将案卷移送至上诉法院。 上诉通知书必须明确列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并须缴纳规定的诉讼费,该费用按原诉请金额的相同百分比计算,上限为200,000泰铢。
上诉并不自动中止执行;判决债务人必须根据第231条申请中止执行,并可能被要求提供担保。上诉法院的审理主要依据卷宗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第240条命令提交补充证据。 2015年修订后,根据第247条,向最高法院(Dika)提起进一步上诉须在一个月内获得许可,且仅限于涉及重要法律问题、判例冲突或更广泛公共利益的案件。最高法院许可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仅在极少数案件中批准许可。
国内判决的执行
胜诉原告若未能获得自愿偿付,必须通过司法部下属的强制执行局(LED,กรมบังคับคดี)执行判决,该局在全国设有办事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原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内申请执行令;该10年期限为严格时效,逾期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且不审查案件实质。 随后,强制执行局将对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封及变卖,扣押银行账户、工资及应收账款,并对不动产登记留置权。实际追偿往往取决于判决前资产调查的质量,因为泰国没有银行账户的公共登记制度,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追偿。 有效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是一项应在每起纠纷伊始就加以规划的工作,我们的债务追收与资产收回团队与LED合作,在曼谷及各省开展扣押、扣薪及变卖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泰国未加入任何关于相互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亦未加入《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且未设立直接登记外国判决的法定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Dika)判决(包括Dika第585/2461号判决及后续判例)所确立的既定法理,外国判决在泰国不具有直接可执行性。胜诉方必须在泰国法院就原诉请求重新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外国判决仅可作为已查明事实及应尽义务的书面证据予以采纳。 外国判决要具有说服性证据效力,通常需满足三个条件:(i)该判决必须已生效且在作出判决的管辖地不再受普通上诉程序约束;(ii)该判决必须由根据该管辖地标准具有人员管辖权和标的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以及(iii)该判决不得违反泰国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重审必须在适用的泰国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且根据《民法典》第196条,侵权和合同索赔中的外币部分应分别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或违约发生之日按汇率折算为泰铢。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情况则大不相同。泰国于1959年12月21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60年3月20日对泰国生效。《2002年仲裁法》(佛历2545年)第41条规定,在任何缔约国作出的外国裁决,经向泰国主管法院提出申请后,可直接予以执行。申请必须在裁决可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并须附上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非泰语文件的经认证的泰语译本。
第43条规定的拒绝承认的理由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的理由相同: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未遵循正当程序、裁决超出提交范围、仲裁庭组成不规范、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以及与可仲裁性或公共政策相关的理由。 负责执行的法院是曼谷民事法院或资产所在地法院。泰国法院遵循国际惯例,采取有利于执行的解释。这解释了为何国际交易方强烈倾向于在泰国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这一话题在我们的《泰国仲裁指南》中已有详细阐述。 泰国的主要仲裁机构包括隶属于司法署的泰国仲裁院(TAI,สถาบันอนุญาโตตุลาการ,网址:tai.coj.go.th)以及泰国仲裁中心(THAC,สถาบันอนุญาโตตุลาการทางเลือก,网址:thac.or.th);TAI规则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THAC规则则于2019年修订。
专项程序
消费者案例
《2008年消费者案件程序法》(佛历2551年)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设立了快速审理机制。消费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即สำนักงาน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คุ้มครองผู้บริโภค或OCPB)可免缴诉讼费,可通过口头或简易书面形式提起诉讼,并在涉及产品缺陷等技术性问题时享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权益。 该法确立了一项推定,即供应商掌握相关技术信息,并将推翻因果关系和缺陷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供应商。根据第42条,对于供应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判处最高达实际损失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还可命令供应商召回、更换或修理产品。 相比之下,企业起诉消费者时需遵循普通《民事诉讼法》程序,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消费者集体诉讼程序遵循相同规则,与一般集体诉讼章节相辅相成。本所的消费者保护业务团队负责处理根据该法提出的索赔以及向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办公室(OCPB)提交的投诉。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CIPITC对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半导体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国际货物销售、海上运输、信用证、反倾销以及《贸易竞争法》所涉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 诉讼程序受《2016年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法院设立法》及一套专门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现场证人作证,对包括网络侵权在内的案件实施加速初步禁令,并任命具备工程、科学和贸易领域技术专长的助理法官。上诉案件由专门案件上诉法院审理。
税务诉讼
针对税务、海关或消费税部门的争议,在根据《税务法》第30条向上诉委员会用尽行政上诉程序后,应向中央税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税务法院设立法》(佛历2528年/公元1985年)第8条规定,原告必须在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起诉讼。 税务法院适用宽松的证据规则,并可依职权收集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以外的证据。
劳资纠纷
中央劳动法院和地区劳动法院适用《劳动诉讼法》(佛历2522年,即1979年)。 作为原告的雇员免缴诉讼费,庭审程序连贯且非正式,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超出原告请求范围的救济措施,包括恢复原职、补发工资及解雇赔偿金。根据第38条规定,首次庭审必须进行调解,且调解成功率较高。根据第54条规定,对劳动法院判决的上诉将直接提交至专门案件上诉法院。
破产与企业重组
根据《1940年破产法》(佛历2483年)进行的破产程序,仅由中央破产法院审理。非自愿破产申请的最低债务门槛为:自然人100万泰铢,法人200万泰铢。 企业重整制度参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设立,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务额至少达1000万泰铢的债务人;根据2016年引入并定期修订的中小企业重整制度,自然人和私人有限公司的债务门槛分别设定为200万泰铢和300万泰铢。 近期修订引入的预先包装式重组制度,允许预先协商的计划在加速时间表内获得批准,这对与债权人保持合作关系的困境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进展。法律执行局负责监督受托人及破产后的资产分配。
家庭与继承
少年及家事法院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监护权、子女抚养费、亲子关系、收养及继承等案件,除适用《民法典》第五卷和第六卷的实体规定外,还适用《2010年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及《2010年少年及家事诉讼法》。该法院通常会聘请社会工作者和家庭调解员,且在大多数案件中,调解是强制性的。 外国离婚判决仅在泰国法院确认其符合泰国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后方予承认。
外国诉讼当事人的实际注意事项
语言与翻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泰语是所有诉讼程序的官方语言。所有外语文件,包括合同、证人陈述、公司证书及授权书,均须由翻译人员翻译,并由其对译文的准确性进行认证。关键证据最好由外交部领事司名录中的认证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不通晓泰语的证人应通过法院认可的口译员进行作证。
授权书及文件认证
未实际居住在泰国的当事人,必须通过经公证的授权书委任的正式授权代表行事;该授权书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经签署国境内的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或者在《海牙认证公约》对泰国生效后,加盖海牙认证。 内阁已于2025年12月9日批准加入该公约,预计该公约将在泰国交存加入书后约六至八个月生效。在此之前,保守的做法是进行完整的领事认证。 授权书必须采用泰国规定的格式(bai mob amnaj),并按《税收法典》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若委托人为外国法人,还需提供公司授权决议及经认证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经翻译并经认证)。
资产追踪与诉前调查
资产追踪应在提起诉讼前就开始。等到判决作出时,被告往往已有数年时间转移资产,而泰国法律提供的临时救济措施有限,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54至270条规定的判决前扣押,该措施要求原告证明其主张具有表面证据支持,且存在资产转移的实际风险。 可通过查阅公共登记簿进行资产核查,包括土地局(Land Department)的土地产权登记、商业发展局(dbd.go.th)的企业备案以及陆路运输局(Department of Land Transport)的车辆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不属于公开信息,只能通过法院下令披露或判决后的LED程序获取。
文化与战略考量
泰国法院高度重视程序规范与庭审礼仪。律师应使用正式的泰语向法官陈述,口头陈述通常简短,并辅以书面结案陈词。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法院都大力鼓励和解,拒绝合理和解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院酌情裁定的不利费用后果。若争议涉及与泰国交易方存在长期商业关系的情况,结构化调解程序能够以对抗性诉讼无法企及的方式维护商业关系。
Juslaws & Consult 处理民事诉讼的方式
Juslaws & Consult 代表泰国及国际客户处理泰国全境的商业、民事、家事及专门法院纠纷。我们的诉讼业务涵盖全方位领域,包括合同纠纷、股东及合资企业诉讼、房地产与土地纠纷、债务追偿、人身伤害索赔,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税务诉讼。 我们与仲裁及替代性纠纷解决(ADR)团队紧密合作,制定既能维护商业关系又能控制成本风险的纠纷解决策略;同时与公司业务团队协作,确保在引发纠纷的协议中正确分配风险。若民事纠纷伴随刑事案件,请参阅我们的刑事诉讼页面;若涉及破产相关纠纷,我们的破产团队负责在中央破产法院处理破产申请、异议及重整计划事宜。
常见问题
在泰国,民事诉讼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在曼谷民事法院和各省法院,有争议的民事案件通常需要12至18个月的时间,而《2022年司法程序时限法》(佛历2565年)将一审有争议民事案件的处理时限设定为一年。 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将再耗时8至24个月;若获得许可向最高法院(Dika)提起上诉,平均还需额外12个月。通过法院监督下的调解解决的案件,通常可在数月内结案。
在泰国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民商法典》第193/30条,民事索赔的默认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针对特定诉因,适用更短的时效期间,包括:根据第193/33条,定期付款的时效期间为5年;根据第193/34条,贸易和专业费用的时效期间为2年;根据第448条,侵权索赔的时效期间自知悉损害及侵权人之日起为1年。 被告必须以时效抗辩,因为根据第193/29条,法院不会依职权以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在泰国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费用是多少?
与许多国际司法管辖区相比,泰国的诉讼费较为适中。标准费率为索赔金额的2%,索赔金额在5000万泰铢及以下的案件,诉讼费上限为20万泰铢;超过该门槛的索赔金额,超出部分将额外收取0.1%的费用。 非金钱性索赔统一收取200泰铢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原告及劳动案件中的雇员原告可免缴此费。败诉方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向胜诉方偿付法院费用。可通过泰国最高法院官方计算器(fees.coj.go.th/courtfees)计算费用。
外国公司可以在泰国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吗?
是的。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不受限制地向泰国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通常是指该外国公司未在泰国注册为法人实体),法院将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公司注册证书译本以及经公证的授权书,以确认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如果诉因发生在泰国,外国公司也可在泰国被起诉;或者根据第4条之三,如果该公司在泰国拥有资产、开展业务或与泰国存在其他充分联系,也可在泰国被起诉。
外国判决能否在泰国直接执行?
不。泰国未加入任何关于相互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约,且泰国法律仅将外国判决视为其裁决事项的证据。若要在泰国执行外国判决,胜诉方必须向泰国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将外国判决作为证据提交,并获得可通过法律执行局执行的泰国判决。 相比之下,根据《2002年仲裁法》(佛历2545年)第41条,来自《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仲裁裁决可直接执行,这也是国际当事人倾向于在涉及泰国的合同中采用仲裁条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泰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强制性的吗?
从严格意义上讲,调解并非强制性的,但泰国法院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积极鼓励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0条授权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尝试进行调解,而首次实质性听证通常专门用于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2号)佛历2563年(2020年)的规定,自2020年11月7日起,针对索赔金额不超过500万泰铢的案件,可依据第20之三条进行诉前调解。该调解属自愿性质,免收法院费用,且可达成具有与争议判决同等强制执行力的和解判决。 在劳动案件中,首次听证会必须进行调解。
在泰国民事法庭中,哪些证据是可采纳的?
可采纳的证据包括文件(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其中任何外语材料均须附有泰语译文)、事实证人的口头证言、专家报告、实物等实物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视听录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传闻证据受限制,但在原始证人无法出庭且相关情况足以证明该传闻证据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充分可靠性时,可予以采纳。根据第84/1条,主张某项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且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
泰国的律师可以按风险代理费的方式收费吗?
根据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法,纯粹按比例收取的风险代理费历来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而受到禁止。 2020年最高法院(Dika案)的一项裁决承认,律师按实际追回金额的30%收取报酬的费用协议具有可执行性,这表明相关规定有所放宽。将较低的小时费率或固定费用与基于客观标准计算的成功酬金相结合的混合安排,在实务中已被接受,并在商业诉讼中较为常见。费用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实质性工作开始前签署,且应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及其对委托人的职责。
在泰国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民商法典》第222条和第223条,损害赔偿旨在使受害方恢复至若未发生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本应处于的地位。损害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且可预见的自然且直接的损失。 普通民事案件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例外是消费者案件,根据《2008年消费者案件诉讼法》第42条,对于供应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判处最高达实际损失五倍的赔偿。 根据《民商法典》第7条,法定利息为年利率3%;根据第224条,逾期利息为年利率5%;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适用更高利率,否则上述利率均适用。
法律执行部门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部强制执行局(kromabangkhabkhadi, กรมบังคับคดี)是负责执行终局判决的机构。当被执行人未自愿履行判决后,胜诉方可申请执行令,该局将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封,对银行账户、工资及应收款项进行扣押,并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执行申请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提出,逾期将不得执行。
判决前可采取哪些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54至270条规定了判决前财产扣押、制止重复或持续不法行为的临时禁令、指令登记官暂停争议财产登记的命令,以及对即将逃逸的被告实施临时逮捕和羁押。 申请可与起诉状一并提交,或在判决前任何时间提出;如情况紧急,可采取单方面申请程序,但申请人须证明其主张具有初步事实依据且存在实际损害风险,并且通常需提供担保以防临时救济措施造成不当损害。
泰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民事诉讼法》第222/1至222/49条系由《2558年(2015年)第26号修正案》增订,自2015年12月8日起生效,该条款允许代表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可识别群体提起代表诉讼。 法院必须对该群体进行认证,批准代表方,并通过公告及其他方式监督向群体成员送达通知。损害赔偿以集体形式裁定。根据第222/37条,集体诉讼律师可获得最高不超过获赔金额30%的激励性报酬,这一对律师费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定,使得集体诉讼在消费者保护、环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了经济可行性。
泰国民事案件是否支持在线提交?
是的。司法法院自2020年3月27日起运营“法院综合在线服务”(CIOS,网址:cios.coj.go.th),注册律师可通过该平台向所有司法法院上传后续文件、查询案件状态并接收电子通知。 另有专门面向公民的电子提交门户网站efiling3.coj.go.th/citizen,允许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及Dika请愿书,并可在线缴纳诉讼费。文件须为JPEG或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 MB,且分辨率不低于200 dpi。大多数法院仍接受纸质提交。
《司法程序时限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它对案件有何影响?
《2022年(佛历2565年)司法程序时限法》自2023年1月23日起生效,要求各法院公布各程序阶段的目标时限。 实施条例规定,有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目标时限为一年;上诉法院案件为六个月至一年;经许可受理的最高法院案件为一年。若某阶段超过目标时限,当事方可在15天内要求书面说明。该法案虽不取代案件管理的裁量权,但已明显加快了此前陷入停滞的案件审理进程。
泰国是否承认律师-客户保密特权?
是的,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的职业保密义务中,该条款赋予律师拒绝披露当事人委托其作为律师保管的机密文件或信息的权利。《律师法》(佛历2528年,即1985年)和律师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准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义务。 该保护由律师主张,并可能受到法院的审查;若拒绝披露的理由不充分,或该沟通系为实施欺诈或犯罪而进行,法院可强制披露。虽然没有单独的工作成果特权,但在实践中,法院会保护为提供法律建议而产生的工作成果的保密性。
泰国是否已加入《海牙认证公约》?
泰国内阁于2025年12月9日批准加入1961年《海牙认证公约》,但截至本文撰写之时,加入书尚未交存于海牙的保存国,该公约对泰国尚未生效。 预计该公约将在交存后约六至八个月于泰国生效。在此之前,外国公文仍须通过传统的领事途径办理认证,而拟在国外使用的泰国文件则须在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以及相关外国使领馆办理认证。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就具体纠纷寻求建议或商讨代理事宜,请联系 Juslaws & Consul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