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大麻法是什么,为何如此重要
2026年4月30日,泰国《皇家公报》刊登了《关于允许研究、调查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第2号)2026年》。 该条例由公共卫生部长帕塔纳·普隆帕特先生于佛历2569年4月29日签署,并刊载于《皇家公报》第143卷第28期(ก)部分。 该条例依据《2542年(1999年)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与促进法》第4条第1款、第46条第2款及第49条第2款颁布。
这是对原《2559号(2016年)部长条例》的直接修订,该条例自2016年12月9日起一直规范着受控草药用于商业目的的研究、出口、销售和加工的许可事宜。 该修正案并非取代原有框架,而是针对大麻花(大麻花序,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该物质自2025年6月26日起根据本法被列为受管制草药——有针对性地增设了新的许可标准、新的运营义务以及新的续期限制。
对于泰国的大麻企业经营者而言,这项法规将2025年公布的政策方向转化为可执行的日常许可要求。 任何持有商业用途大麻花出口、销售或加工许可证的人士,任何申请新许可证的人士,任何计划续期的人士,以及任何考虑进入泰国受监管大麻市场的人士,都应仔细阅读本条例,并据此调整其合规计划。对于客户而言,尤其是购买或采购大麻花的患者和诊所,该条例加强了产品溯源链的管理,并重申了在泰国,合法的大麻花现仅存在于一个封闭、持证且以医疗为导向的体系内。
Juslaws & Consult发布的这篇文章详细阐述了具体有哪些变化、当前应采取哪些行动,以及这些变化对大麻许可证持有人、申请人、销售点、种植者、加工商、出口商和患者意味着什么。本文从一家泰国律师事务所的视角撰写,该所自 2022 年大麻合法化浪潮以来,一直为大麻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并全程参与了始于 2025 年的监管体系重置。 如需回顾此前将大麻花列为受控草本植物的修正案,请参阅我们关于2025年6月25日《大麻法修正案》的早期分析。
新规背后的法律框架
要理解2569年修正案,有必要先了解泰国大麻法律当前的分层结构。在泰国,大麻不再受《麻醉品法》管辖。它已于2022年从麻醉品清单中移除。 随后,该植物的花序部分被纳入了另一套监管体系:《2542年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与促进法》,该法由公共卫生部下属的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DTAM)负责管理。 该植物的其他部分(叶、茎、根、种子,以及某些提取物以外的部分)以及大多数大麻衍生产品则受不同法规管辖,例如《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或《麻醉品法》(针对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0.2%的提取物)。
《2542年法案》第44条赋予公共卫生部长权力,可在为保护植物或规范其使用而有必要实施管控时,将某些植物指定为“受控草药”(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第45条允许部长就受控草药的持有、使用、销售、出口或加工设定相关条件。 第46条随后规定了针对商业主体的实施细则:任何人士如欲出于商业目的对受控草药进行研究、出口、销售或加工,必须首先取得许可证。第49条赋予部长制定规章的权力,以便颁布部长条例,规定许可证申请和批准的标准、方法及条件。
第2559号部长条例是落实第46条和第49条的根本性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申请资格、需提交的文件、审批机构、续期流程以及受控草药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在2026年4月30日之前,该2559号框架统一适用于清单上的每一种受控草本植物,包括大麻时代之前就已存在的那份规模较小、主要由传统草药组成的清单(例如kwao krua以及其他少数几种物种)。
第2569号修正案所做的是承认大麻花与kwao krua并不相同。大麻花涉及公共卫生、公共秩序、气味以及青少年保护等问题,而现行框架从未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过设计。 因此,该修正案在普通受控草本植物许可证的基础上,叠加了一层针对大麻花更严格、更具针对性的要求,同时保留了适用于所有其他受控草本植物的通用框架。这正是基于风险、针对特定草本植物进行监管的教科书式范例,而非对法规的全面重写。
新规变更概要
按泰国的标准来看,这项修正案篇幅较短(共九条,在《皇家公报》上占四页),但每条都触及了运营的核心问题。下表总结了每条修正案的内容,以及哪些类别的运营商应予以关注。
| 文章 | 功能介绍 | 受影响最大的群体 |
|---|---|---|
| 第一条 | 更新了第2559号条例中“政府机构”和“局长”的定义。政府机构现明确包括公共组织、其他国家机构以及泰国红十字会。局长现指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局长。 | 国家研究机构、公立医院、泰国红十字会以及任何政府申请方。 |
| 第2条(新第4条第1款) | 除第2559号条例第2条规定的一般文件外,还专门针对大麻花许可证申请规定了额外的文件要求。 | 所有申请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的新申请人。 |
| 第3条(新第8条第1款) | 提出了四项针对大麻花卉的具体实质性审批标准:场所的所有权/占有权、专用仓储设施、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身份,以及至少有一名接受过DTAM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 | 任何申请或持有大麻花许可证的人。 |
| 第4条(新第10条第2款) | 要求每位大麻花持牌人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安装有效的除味和除烟系统。 | 药房、加工厂以及任何城市或混合用途用地。 |
| 第5条(修订后的第11条第2款) | 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必须根据第6条、第7条、第8条以及相应适用的新第8/1条进行重新评估。 | 所有在续期时已持证的持证人。 |
| 第6条(新第11条第3款) | 如持证人此前因未遵守公共卫生部根据第44条和第45条发布的通知而被暂停执业,则禁止续发其任何许可证。 | 曾被暂停服务的运营商。 |
| 第7条(修订后的第13条第1款) | 将中央许可机构的名称更新为“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部”(反映该机构此前已从“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部”更名而来)。 | 所有在曼谷/暖武里集中提交申请的申请人。 |
| 第八条 | 根据第2559号条例已颁发的现有大麻花许可证,在自然到期前仍保持有效。 | 现有持证人目前暂不面临立即吊销的处罚,但在续期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
| 第九条 | 2026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的待审申请,均视为根据修订后的法规提交的申请;许可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使其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 任何目前正在排队等待审批的执照申请。 |
“政府机构”和“局长”的更新定义
新规第1条对2559年规第1条中的两项定义进行了修订。 “政府机构”(หน่วยงานของรัฐ)现明确涵盖各部、局、署及其他具有部门级别的实体、地区行政机构(ราชการส่วนภูมิภาค)、地方行政机构(ราชการส่วนท้องถิ่น)、国有企业、公共组织(องค์การมหาชน)、其他国家机构以及泰国红十字会(สภากาชาดไทย)。 “局长”(อธิบดี)的定义已更新为“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局长”,以反映该机构由原“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局”更名的事实。
此举产生了两方面的实质性影响。首先,政府研究基金会、泰国红十字会及类似的准政府机构等公共组织,现已明确纳入了根据适用于政府机构的简化规则,可申请、持有或使用受控草药许可证的实体范畴。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该法案及2559号条例为国家行为体提供了某些程序上的便利,包括在研究领域。 其次,名称统一消除了长期存在的行政摩擦点——此前在申请表格及辅助文件中,仍常出现引用旧部门名称的情况。
大麻花许可证申请的新文件要求
该修正案第2条在第2559号条例中增设了新的第4/1条。其目的是确保发证机关掌握必要的信息,以便适用第8/1条中针对大麻花的新标准(详见下文)。 具体而言,当申请人为商业目的申请大麻花出口、销售或加工许可证时,除须提交《2559号条例》第2条规定的标准文件外,还必须按照总干事将在《皇家公报》上公布的格式,提交证明符合新第8/1条标准所需的数据、文件及证据。
从操作层面来看,这意味着DTAM总干事将发布(或草案已存在)一份专门针对大麻花许可证的新规定申请表,该表将涵盖有关场所所有权、储存、申请人身份及受过培训的员工的额外信息。 申请人及其法律顾问应密切关注DTAM在《皇家公报》上的公告及DTAM官网,以获取该修订版表格。仅提交旧版2559表格而未提供额外的大麻花相关信息,将不再被视为有效申请,且根据新规第9条,此举将构成许可机构要求补正申请的依据。
大麻花许可证的四项新实质性审批标准
该修正案的第3条是核心内容。该条在第2559号条例中增设了新的第8/1条,列出了四项累积性标准,这些标准仅适用于为商业目的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cannabis flower)的许可证申请。这些标准是在已适用于所有受控草药许可证的一般性第8条标准之上附加的。若申请未能满足这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该申请将被驳回。
该物业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申请人必须对申请中列明的场所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สิทธิครองครอง)。如果申请人并非所有者,申请材料中必须包含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书(หนังสือแสดงความยินยอม)。此规定将此前许可官员非正式执行的管控要点予以明文规定,并要求对租赁安排、转租以及在药房热潮中日益普遍的共享空间情况予以公开透明。
对于在租赁的店屋、商场商铺或共享诊所空间内经营的运营商而言,提交申请前必须确保租赁合同和业主同意书已备妥。对于通过名义房东或关联实体运营多家分店的集团而言,现在正是整理相关文件的时机。我们的团队经常就租赁合同审核及运营实体的公司重组提供咨询;有关相关公司事务,请参阅我们关于“泰国公司注册”的业务页面。
专为大麻花设计的、能保持品质的储存方案
申请人必须拥有一个大麻花卉的储存场所,其规模须与计划的出口、销售或加工量相适应,并配备保持花卉良好品质的设施。 该法规明确规定,大麻花必须单独储存,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且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虽然法规未规定具体的温湿度数值,但“保持质量”的义务直接对应于泰国药物管理局(DTAM)和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所采用的既定《良好储存规范》(GSP)要求,其中包括控制湿度和温度、防光照,并将库存置于托盘或货架上。
该规定将GACP认证种植者及许多正规加工商已遵循的惯例正式化,同时消除了药房将花叶置于开放式柜台或零售级展示架上的监管漏洞。今后,储存区域本身将成为经营场所的许可项目,并接受检查。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身份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至少一项合格身份。这是第8条第1款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因为它将商业处理大麻花朵的权利与公认的医疗领域或种植身份挂钩:
- 根据《疗养院法》颁发的医院经营许可证。
- 根据《草药产品法》(佛历2562年)颁发的草药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 根据《药品法》颁发的药品(药物)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 根据《麻醉品法》,用于生产第5类麻醉品(特别是大麻或大麻提取物)的许可证。
- 根据《泰国传统医疗执业法》颁发的民间治疗师(หมอพื้นบ้าน)资格证书。
- 或者,经营者必须是根据母法第46条向持牌买家供货的种植者,且拥有种植基地。
这份清单表明,2022年和2023年曾大量涌现的独立“药房”模式——即零售商仅持有第46条规定的受控草药销售许可证,却缺乏相应的医疗、药学、草药产品或治疗师资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申请者必须符合上述类别之一。 现有经营者若尚未符合上述任何资质,应立即着手规划转型:注册泰国草药产品销售许可证、获取疗养院许可证以作为诊所或传统药房运营、与持证执业医师合作,或通过(b)路径将业务转向上游种植。我们通过广泛的企业与监管业务服务,以及“在泰国设立大麻企业”页面中提及的专项大麻业务咨询服务,协助客户走好上述每条转型路径。
值班期间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
申请人必须至少雇佣一名已完成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部(DTAM)培训的员工,且该受训员工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始终在场。这是一项持续的人员配置义务,而非仅需将培训证书存档一次即可。拥有多个营业地点或延长营业时间的经营者,需确保每个班次和每家分店均配备至少一名接受过DTAM培训的人员。
DTAM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培训日程表和课程大纲。各运营商应根据营业时间安排员工排班,建立培训机制,确保不会因人员流动导致任何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并将培训完成情况记录在员工档案中以备查验。
新的异味和烟雾消除要求
该修正案第4条在2559年条例第10条中增设了第二款。对于大麻花类许可证持有人,除第10条中已规定的一般运营义务外,经营场所还必须配备有效的除味和除烟系统。 泰文原文使用“ระบบกำจัดกลิ่นและควันที่มีประสิทธิภาพ”一词,本部门依据其药房检查指南对此进行解释:这意味着必须采用活性炭过滤、密封式抽风系统、在加工室适用的情况下采用负压设计,以及采取可视化措施以防止对邻居造成滋扰。
本文直接回应了社区的投诉——正是这些投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2025年重置政策的政治压力,并为市政卫生官员提供了明确且可留存记录的执法依据。经营者应预料到,在2026年和2027年,气味和烟雾合规性将成为检查的主要重点。对于那些在装修时未考虑安装管道排风系统的老旧大麻销售点,应预留改造预算。
更严格的续约条件和新的续约门槛
修正案的第5条和第6条共同将执照续期从一项主要属于行政性质的程序转变为实质性的重新资格认定。
第5条对第2559号条例第11条第二款进行了修订,规定在审议续期申请及作出批准续期的决定时,必须参照适用第6条、第7条、第8条以及新设的第8/1条。 实际上,每位现有大麻花持牌人在其许可证到期需续期时,必须证明其目前符合四项新的实质性标准(场所的所有权/占有权、专用仓储、合格申请人身份以及在岗受过培训的员工)。若持牌人的业务不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其续期申请均可能被拒绝。
随后,第6条在第11条中增加了第三款,规定了一项更为严格的规则:如果持证人此前曾因未遵守公共卫生部根据该法第44条和第45条发布的通知而被暂停执照,发证机关不得续发该执照。此规定不具有裁量权。 “不得”(不得考虑续发许可证)这一表述,使负责续发许可的官员无从忽视过往的暂停记录。对于合规记录不佳的经营者而言,该款规定实际上将以往的暂停记录转化为许可证的“倒计时终点”。
此处提及的第44条和第45条下的通知包括公共卫生部关于受管制草药(大麻)的通知、受管制草药的使用条件,以及规定了经营限制的相关通知,例如仅限处方销售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销售、禁止广告宣传,以及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 暂停记录由DTAM及各省公共卫生办公室保存,并在续期时进行核查。
关于备案权限的更新以及现有许可证和待审申请的处理
该修正案第7条对第2559号条例第13(1)条进行了修订,将其中对旧部门名称的表述替换为现行的“公共卫生部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 第8条随后为现有持证人提供了重要的过渡性保障:根据2559号条例已颁发的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卉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规定适用于续期,不溯及既往以撤销现有许可证。
第9条涉及在2026年4月30日修正案生效时已提交但尚未作出决定的申请。此类申请被视为根据修正后的条例提交的申请。如果待审申请与新标准存在实质性不符,许可机关可责令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使申请符合要求。 实际上,若申请人的材料目前存放在DTAM,且尚未根据第4/1条和第8/1条的要求补充大麻花相关信息,则应预期会收到缺陷通知。
运营商现在应该做什么
对于目前持有许可证的经营者而言,最重要的步骤是根据新的第8/1条标准进行有条理的自我审核,并应提前安排好时间,确保在下次续期之前完成。 该审核应通过书面证据证明:运营商对每个持牌场所均拥有清晰产权或有效租赁合同并获得业主同意;大麻花储藏区已实现隔离且配备完善;运营商目前至少持有其中一项合格许可证或治疗师认证;且员工名册中每个地点的每个班次均配备了接受过DTAM培训的人员。 若任何环节未达标,应立即启动整改:重新协商租赁合同、扩建仓储设施、申请缺失的配套许可证,或制定招聘与培训计划。应对照第11条的续期禁令审查暂停记录,若存在过往暂停记录,必须在监管机构反规避审查的背景下,审慎评估包括将持牌业务转移至无不良记录实体在内的重组方案。
对于新申请人而言,首要问题已不再是“能否获得许可证”,而是“是否具备可信的医疗、制药、草药产品、治疗师或种植资质作为大麻花许可证的支撑基础”。在确立这一支撑基础之前,申请很难通过第8条第1款第3项的审核。 许多入行者会发现,最有效的途径是先取得《草药产品法》销售许可证或疗养院诊所许可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大麻花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应注意,其中若干基础许可证受《外国企业法》约束,若作为外资控股企业运营,可能需要办理外国企业许可证或获得泰国投资委员会(BOI)的优惠政策;具体背景请参阅我们关于外国企业许可证 和BOI注册的实务页面。
对于那些在没有临床依托的情况下以零售模式运营的药房,现实可行的选择包括转型(转型为诊所、传统药房或配备现场持证执业人员的现代化药房)、与持证诊所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或在许可证到期前有序停业。2025年超过7,000家药房的关闭表明,监管机构愿意让不符合规定的运营商自然淘汰。 这些经营者的客户,尤其是依赖其购买医用大麻花朵的患者,今后应仅从同时持有基础医疗行业许可证和管制草药许可证的诊所、传统药房或现代药房处获取大麻花朵,并应准备好出示由认可处方专业人员开具的有效处方。
种植者应将新规视为又一个理由,以此推动并维持由DTAM颁发的GACP认证,并与下游第46条许可持有人正式签订供应合同。该修正案确认了闭环模式:种植者仅可向其他许可持有人销售产品,而持牌销售商/加工商必须从获得GACP认证的生产商处采购。
这在大麻合规的整体格局中占据什么位置
2569年修正案并非孤立存在。它属于一个合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泰国任何严肃的大麻经营者都需要对此进行梳理并加以维护。种植活动仍需与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泰国农业部(DTAM)协调,以符合良好农业规范(GACP)以及任何《麻醉品法》第5类提取物的相关规定。 产品制造方面,根据产品属于草药产品、药品还是化妆品,分别受《草药产品法》、《药品法》或《化妆品法》管辖,这些法律均由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监管。营销传播受第44条和第45条发布的通知、一般消费者保护规则以及泰国广告法的限制。药房和诊所的人员配置需遵守工作场所及劳动法规。 根据《外资经营法》,外资在医疗和药房领域的持股仍属敏感领域。此外,未经许可销售、加工或出口大麻花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依然存在;该法的刑罚条款以及自2025年以来该部加强执法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风险。 关于刑事方面的问题,本团队关于《泰国毒品犯罪与麻醉品指控》的指南仍是极具参考价值的入门资料,而我们的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专题页面则涵盖了监管方面的内容。
2569号修正案以及更广泛的2025至2026年监管重置所传递的战略信息是:泰国的大麻花已被重新定位为一种医疗原料,其流通需通过由持牌、可追溯且受监管的运营商构成的封闭体系。 那些尽早适应该模式的企业——具备可信的医疗行业背书、完善的仓储与气味控制措施、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以及良好的合规记录——将在2026年和2027年的续期周期中占据有利地位,既能实现可持续运营,又能收购实力较弱的竞争对手。未能做到这一点的企业将发现,续期是这两个里程碑中更为艰难的一步,而第11条第3款将悄然为曾被暂停许可的企业关上大门。
Juslaws & Consult 能为您提供哪些帮助
自2022年首次改革以来,Juslaws & Consult 一直为泰国的大麻种植者、加工商、出口商、药房运营商、诊所及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并协助客户顺利应对2025年将大麻花重新归类为受管制草药的政策调整。 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依据2559年法规(经2569年修订)进行的许可证申请与续期;符合GACP标准的种植合同;将药房运营转型为合规诊所或传统药房模式;为进入医用大麻领域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外资企业及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架构规划;为面临执法行动的经营者提供刑事辩护;以及供应链合作伙伴间的争议解决。 如果您正在评估新法规对业务的影响、计划进行许可证续期、准备新申请、因过往停业而进行业务重组,或考虑投资泰国大麻业务,请通过“新闻与洞见”页面上的表单,或访问我们官网获取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常见问题
新部令何时生效?
《2026年4月30日皇家公报》刊载了《2026年部长条例(第2号)》,该条例自刊载次日起生效,这符合泰国关于未另行规定生效日期的部长条例的一贯做法。 自该日起,所有大麻花受控草药许可证的新申请、待处理申请及续期申请,均须按照修订后的框架进行处理。
新规定会取消我现有的大麻花许可证吗?
不。该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根据第2559号条例颁发的现有许可证将继续有效,直至其原定到期日。新标准(包括第8/1条中的标准)将在您办理续期或提交新申请时适用。
根据本条例,究竟哪些情况属于大麻花许可证的范畴?
该修正案适用于出于商业目的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花(花序/ช่อดอกกัญชา)的许可证。该修正案不适用于受管制范围之外的叶、茎、根或种子,也不适用于非大麻类受管制草药,例如卡瓦草(kwao krua)。仅用于研究的许可证虽遵循一般受管制草药的框架,但也受该修正案第1条中更新定义的影响。
独立经营的大麻药房还能获得或保留大麻花销售许可证吗?
只有在满足第8/1(3)条规定,即持有以下任一合格资质的情况下才符合条件,这些资质包括:医院执照、草药产品生产或销售执照、药品生产或销售执照、用于大麻或大麻提取物的第5类麻醉品生产执照、民间治疗师认证,或作为种植者向第46条持证人销售。若缺乏上述任一基础资质,单纯的零售药房模式将不再是可行的申请类型。
“有效的除臭和排烟系统”在实际中具体指什么?
该法规并未规定具体设备,但DTAM和各省公共卫生官员将此要求解释为:必须采用带活性炭过滤的主动排风系统,在适当情况下设置密封的加工区域,并建立有记录在案的系统以防止对邻近场所造成滋扰。经营者应能向检查员出示维护记录、滤芯更换计划,并证明未收到周边社区的投诉。
如果我之前被暂停过,还能续费吗?
该修正案第6条在第11条中增设了新的第三款,规定如果持证人此前因违反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公共卫生部通告而被暂停执照,发证机关不得为其续期。此规定具有强制性。 若贵企业曾有被暂停许可的记录,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包括咨询是否可由无不良记录的继任实体依法申请新许可,且不被视为规避该禁令。
该法规是否改变了向患者销售大麻花需凭处方购买的规定?
不。处方制规定源自公共卫生部2025年发布的《关于受控草药(大麻)的通知》,且该规定仍然有效。 2569年修正案为持有受控草药许可证的经营者增加了许可方面的要求,但并未改变面向患者的规定:大麻花仅可配发给出示经认可处方专业人员开具的有效处方的患者,且供应量不得超过30天。
新规对大麻种植者有何影响?
第8/1(3)(b)条针对种植者作出规定,该条款承认向第46条持牌买家供货的种植场所具备合格申请人的资格。种植者应保持GACP认证,记录其与下游持牌人的供货合同,并确保其种植场所符合下游持牌人根据第8/1(2)条需证明的储存和质量保存要求。
外国投资者目前是否仍可在泰国投资大麻花业务?
允许外资进入,但受《外资企业法》、《疗养院法》(该法限制外资持有某些医疗机构的股权)以及第8/1(3)条所要求的配套许可证附带条件的约束。 许多与大麻相关的活动被归类为对外开放受限的服务,若由外资控股经营,则需取得《外资经营法》许可或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优惠政策支持。具体架构方案因活动类型而异(种植、加工、零售诊所或出口),应逐案评估。
如果我的申请是在2026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的,且目前仍在审理中,会怎样?
该修正案第9条将您的申请视为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提出的待审申请。许可机构可能会要求您补充申请材料,提供新第4/1条所要求的关于大麻花的信息,并证明符合新第8/1条的标准。处于这种情况的申请人应主动准备补充材料,而非等待补正通知。
在哪里可以找到新法规的泰文官方文本?
该法规的泰文官方文本刊载于《皇家公报》第143卷第28期(G)部分,日期为佛历2569年4月30日,可于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14061.pdf 查阅。 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亦已在其法规页面https://www.dtam.moph.go.th/order/44677/ 上发布了该条例。
《部长条例》全文译文
以下译文由 Juslaws & Consult 提供,旨在方便英语读者阅读。2026年(佛历2569年)4月30日刊载于《皇家公报》的泰文原文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本。本译文的排版格式遵循《皇家公报》第143卷第28期(ก)所刊载的泰文原文布局。
部长条例
关于受管制草药的学习、研究或出口许可,
或为商业目的销售或加工受管制草药(第2号)
佛历2569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2542年(公元1999年)泰国传统医学知识保护与促进法》第4条第1款、第46条第2款及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公共卫生部长特此颁布本部长条例如下。
第1条。2559年《关于允许研究、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第1条中“政府机构”和“总干事”的定义予以废止,并替换如下。
“‘政府机构’是指部、局、处,或任何其他名称但具有部、地区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国有企业、公共组织、其他政府机构及泰国红十字会地位的政府单位。
“总干事”指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总干事。
第2条。在《2559年(佛历)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中,增设以下条款作为第4/1条。
“第4/1条。申请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类受控草药(特别是花序(大麻花))以作商业用途的许可证,除第2条规定的文件和证据外,还应包含满足第8/1条批准审议标准所需的数据、文件和证据,其形式应由总干事通过在《皇家公报》上发布的通知予以规定。"
第3条。在《2559年(佛历)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中,增设以下条款作为第8/1条。
“第8/1条。在批准用于商业目的的大麻类受控草本植物(特别是花序(大麻花))的出口、销售或加工许可证时,审批机构除应考虑第8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以下标准:
(1) 申请人必须对拟申请许可的场所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若申请人并非该场所的所有人,则须附上该场所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书。
(2) 申请人必须拥有用于储存大麻类受控草本植物(特别是花序,即大麻花)的仓储场所,其面积须与出口、销售或商业加工的规模相适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须配备相关设备以确保大麻类受控草本植物(特别是花序)的质量良好,包括将其单独储存、不与其他物质混合,且不与地面直接接触。
(3)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任一特征:
(a) 持有根据《疗养院法》颁发的疗养院经营许可证;根据《草药产品法》颁发的草药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根据《药品法》颁发的药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根据《麻醉品法》颁发的专门用于大麻或麻类植物提取物的第5类麻醉品生产许可证;或根据《泰国传统医学行医法》颁发的民间治疗师证书;或
(b) 拥有种植场所,旨在根据第46条向持牌人销售。
(4) 申请人在营业期间,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已完成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部培训的员工在场。
第4条。在《2559年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第10条中,增设以下规定作为第二款。
“若持牌人出于商业目的出口、销售或加工大麻类受控草本植物(特别是花序,即大麻花),除须遵守第一款规定外,该场所还必须配备有效的除味和排烟系统。”
第5条。《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佛历2559年)第11条第二款予以废止,并替换如下:
“对许可证续期申请的审议及该续期的批准,应参照适用第6条、第7条、第8条及第8/1条。”
第6条。在《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佛历2559年)第11条中,增设下列规定作为第三款。
“如果第一款所述的持证人此前曾因未遵守公共卫生部根据第44条和第45条发布的关于受管制草药的通知,而被责令暂停使用该许可证,则审批机关不得续发该许可证。”
第7条。《2559年关于允许学习、研究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出于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第13条第(1)项予以废止,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1) 公共卫生部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司。”
第8条。根据《关于受控草药的研究、调查、出口以及商业销售或加工许可的部长条例》(佛历2559年)颁发的、针对大麻类受控草药(特别是花序,即大麻花)的出口、销售或商业加工许可,将继续有效直至其到期。
第9条。在本部长令生效之日前提交且尚未处理完毕的所有申请,均应视为依据《关于允许研究、调查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为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令》(佛历2559年)及其经本部长令修订后的规定所提出的申请。 若任何申请不符合经本部长条例修订的《关于准许研究、调查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为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2559年部长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审批人有权责令申请人采取措施,使该申请符合经本部长条例修订的《关于准许研究、 研究、受控草药出口,或受控草药的销售及商业加工(佛历2559年)部长条例(经本部长条例修订)的规定。
颁布于佛历2569年4月29日。
帕塔纳·普隆帕特
公共卫生部长
注:颁布本部长条例的理由如下。有必要修订《关于允许研究、调查或出口受管制草药,或为商业目的销售、加工受管制草药的部长条例》(佛历2559年),通过修改“政府机构”的定义,将其范围扩大至涵盖公共组织、其他政府机构、 及泰国红十字会,并增订大麻类受控草药(特别是花序,即大麻花)用于商业目的的出口、销售或加工许可申请及审批的标准、方法和条件,以及当持证人此前已被勒令暂停使用许可时不予续期的条件,以确保大麻花序仅用于医疗目的。 此外,鉴于该机构名称已由“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发展局”更名为“泰国传统与替代医学局”,有必要据此进行相应更新。因此,有必要颁布本部长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