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婚姻、离婚、子女抚养权、配偶赡养费及继承主要受《民商法典》(CCC)第五编管辖,并辅以《2015年(佛历2558年)遗产税法》和《2007年(佛历2550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等专门法规。 无论对泰国国民还是外国人而言,这些规则与使领馆程序、文件认证要求以及中央少年及家庭法院管辖权的相互作用,往往会将看似简单的个人事务转化为程序繁琐的案件。在泰国,家庭律师的作用在于弥合泰国法定规则、法院实践与国际因素之间的鸿沟——每当涉及外国国籍、境外资产、外国文件或外国籍子女时,这些国际因素便会随之产生。
本指南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详细介绍了泰国家庭律师的实际工作内容、其适用的法律框架、处理常见事务所需的步骤及文件,以及双语跨境家庭通常会遇到的常见陷阱。本书旨在帮助正在考虑是否需要法律代理的客户,以及希望在委托律师前对泰国家庭法有扎实了解的读者。
泰国家庭律师的工作内容
家庭律师就婚姻和亲子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因婚姻和亲子关系而终止的法律关系,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相关事务。 在泰国,此类工作通常涉及在区公所(Amphur 或 Khet)办理行政手续、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进行诉讼,以及与大使馆、领事馆及外国律师进行跨境协调。最常见的委托业务包括婚姻登记和婚前协议、有争议及无争议离婚、子女监护权与亲权、配偶赡养费及子女抚养费、遗产规划与遗嘱认证,以及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法庭审理必须使用泰语进行,外国客户几乎总是需要其证据的经认证的泰语译本,并需要能够用泰语进行庭审辩论、同时用客户的母语向其解释诉讼策略的律师。一位称职的家事律师还会负责确保文件完成必要的认证程序以获得法律效力,包括翻译、认证、使馆认证以及外交部领事事务司的核注。
婚姻登记与婚前协议
在泰国,婚姻是一种通过登记确立的法律地位,而非通过仪式确立。在寺庙、酒店或海滩举行的婚礼本身并不构成合法婚姻。只有当双方配偶共同前往区公所(Amphur 或 Khet)向登记官报到,且婚姻根据《民商法典》第 1457 条及后续条款登记在《婚姻登记簿》中时,婚姻才生效。
对于外国公民,区办事处要求提供由该外国公民本国驻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婚姻自由声明》。 该证明须由经授权的翻译人员翻译成泰语,并在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完成认证后,方可提交给登记官。同性伴侣现已在泰国享有完全的婚姻平等:《婚姻平等法》于2025年1月22日生效,使泰国成为东南亚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泰国的婚前协议受《民法典》第1465至1469条的规制。第1465条明确规定,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配偶的财产制度受该法典条款的规制,且任何旨在将婚姻财产置于外国法律管辖之下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1466条对协议的有效性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婚前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配偶签署,并由至少两名见证人签署,且须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于结婚登记簿或作为附件附于该登记簿。 仅在结婚后签署的婚前协议不具有婚前协议效力;夫妇如欲在婚后变更财产制度,必须遵循第1468条和第1469条规定的更为有限的途径。在实践中,该协议应在婚礼前几周起草、协商并翻译,然后于同一天在同一县(Amphur)与结婚登记一并办理实体登记。
离婚:行政离婚与争议离婚
泰国法律将离婚分为两种类型,选择正确的途径是家庭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做出的首要战略决策之一。
若双方配偶均同意终止婚姻关系,并就财产、抚养权及赡养费达成一致,可申请行政(无争议)离婚。根据第1514条规定,双方只需前往区公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为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抚养权、探视权及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并随离婚登记一并提交;否则区公所官员无法予以登记,届时将需另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离婚仅适用于在泰国登记结婚或已登记于泰国婚姻登记册的婚姻。
当配偶双方意见不一致、一方拒绝配合,或婚姻在国外登记且无法在泰国通过行政程序解除时,应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争议性(司法)离婚诉讼。《民法典》第1516条列举了十二项法院离婚的专属理由,概述如下。
| 地面(第1516节) | 内容 |
|---|---|
| (1) | 将他人视为配偶、通奸,或与他人长期发生性关系 |
| (2) |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其不当行为给另一方配偶造成严重羞辱、憎恨或伤害 |
| (3) | 对另一方配偶或该配偶的直系尊亲属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酷刑 |
| (4) | 离家出走超过一年,或缺席超过三年且无法找到缺席配偶的 |
| (4/1) | 因实施某项犯罪行为,且该行为未经另一方配偶参与、同意或知情,经终审判决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 (4/2) | 自愿分居超过三年,或经法院裁定的分居,且无意恢复共同生活 |
| (5) | 将另一方配偶认定为失踪人员 |
| (6) | 未履行应尽的扶养和赡养义务,或实施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 |
| (7) | 精神失常已逾三年,无法治愈,且病情严重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
| (8) | 违反良好行为保证 |
| (9) | 传染性且危险的绝症 |
| (10) | 因永久性身体残疾而无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由于法定离婚理由已列举穷尽,仅对婚姻不满本身并不能构成泰国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申请人必须根据证据优势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理由,通常需通过证人证言、经认证的信件、照片或专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第1529条规定,自知悉特定离婚理由(包括通奸)之日起,存在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因此若延迟寻求法律咨询,可能会导致丧失起诉权。
财产分割:辛·索姆罗斯与辛·苏安·图阿
泰国婚姻财产法建立在二元区分的基础上。第1471条规定的“Sin Suan Tua”(个人财产)涵盖配偶双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个人用品、职业工具,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且以书面形式指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第1474条规定的“共同财产”(Sin Somros)涵盖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以及使用婚姻共同财产取得的财产。第1474条还推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
离婚时,无论由谁支付,辛索姆罗斯(Sin Somros)均由配偶双方平均分割,而辛苏安图阿(Sin Suan Tua)则归原所有者所有。这一五五分规则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法院不会根据双方的贡献、过错或未来需求重新分配辛索姆罗斯,尽管过错可能与根据第1525条和第1526条提出的赔偿和赡养费请求有关。 根据第1466条有效登记的婚前协议,可在第1465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约定适用外国财产制度,不得包含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条款)对上述规则作出变更。
| 资产 | 默认分类 |
|---|---|
|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购买的房产 | 辛·索姆罗斯(离婚几率五五开) |
| 一方配偶在婚前拥有的房产 | 该配偶的辛算图 |
| 婚姻存续期间收到的婚前房产租金收入 | 酸角(酸角果) |
|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未作书面指定的遗产 | 通常是继承人的辛苏安图阿 |
| 婚姻存续期间开设的银行账户 | 根据第1474条推定辛·索姆罗斯有罪 |
| 个人首饰和职业工具 | 第1471条下的“辛苏安图亚” |
子女监护权与亲权
泰国家庭法采用“亲权”(amnat pokkrong)这一概念,而非仅使用普通法中的“监护权”一词。根据第1566条规定,子女在达到完全行为能力(年满二十周岁,或若早于该年龄则以结婚为准)之前,均受亲权约束。该条还列举了由单方父母单独行使亲权的情形,其中包括离婚。
在行政离婚中,父母双方可就亲权达成协议,并将该协议载入离婚登记簿;此类协议有效且具有可执行力,但若情况发生变化,法院可重新审议该协议。 在争议性离婚中,少年及家庭法院依据《第1520、1521和1566条》所确立的“儿童最佳利益”标准分配亲权,综合考量儿童的情感安全、教育、日常照料及整体福祉。法院通常会听取适龄儿童的意见,并可指派社工或法庭心理学家。
对于跨国家庭而言,通常有三个因素会影响策略制定。首先,外国法院作出的监护权裁决在泰国并不自动生效,可能需要根据泰国法律重新提起诉讼。其次,泰国是1980年《海牙关于国际儿童拐带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为被非法带离其惯常居住国的儿童提供了返还机制; 泰国相关案件由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中央当局负责处理。第三,若子女由未婚泰国母亲所生,外国父亲并不自动享有亲权:根据第1547条规定,亲权仅可通过后续结婚、认领登记或法院判决确立。
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564条,泰国的子女抚养费制度基于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均持续存在,并一直延续至子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止;若子女尚无法自食其力,该义务可能予以延长。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合理需求、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在父母分居前所享受的生活水平,而非采用僵化的法定计算公式。
在泰国,配偶赡养费并非自动产生。第1526条规定,若离婚系因另一方过错所致,且受领方收入不足,法院可判令向该配偶支付赡养费;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会考虑双方当时的具体情况,且该赡养费权利自再婚时终止。第1525条另规定,因离婚遭受损失的一方配偶有权获得赔偿。
强制执行工作由法律执行部门负责,可采取扣押资产、扣发工资或对债务人在泰国名下登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等措施。针对境外债务人的国际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在债务人居住国启动平行程序。
继承、继任与遗产规划
泰国的继承事宜由《民法典》第1599至1755条规定。 基本原则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债务)整体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仅就其所受遗产的价值范围承担债务(第1601条)。若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则按遗嘱分配遗产;若无有效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
第1629条按优先顺序列出了六类法定继承人:直系后代、父母、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叔伯姑姨。在世配偶与上述各类继承人同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取决于具体存在哪一类继承人。通常情况下,优先级较高的继承人会排除优先级较低的继承人继承,但父母除外,他们可与直系后代共同继承。
第1656条规定了最常见的遗嘱形式的正式要求: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注明日期,由立遗嘱人在至少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且该等见证人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署。 第1657至1663条认可了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每种形式均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
如果涉及不动产、商业权益或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的第一步是根据《民法典》第1711条及以下条款,由民事法院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果没有管理人,银行、土地管理局和商业发展部将不会将资产从死者名下过户。
遗产税
《2015年(佛历2558年)遗产税法》于2016年2月1日生效,由税务局负责执行。 遗产税仅对继承人从单一遗产中获得且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征收;低于该门槛的遗产则完全免税。该法适用于泰国国民、在泰国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外国人,以及就位于泰国的资产而言的非居民外国人。
| 继承人类别 | 1亿泰铢以上金额的利率 |
|---|---|
| 遗属 | 豁免 |
|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孙子女) | 5% |
| 所有其他继承人 | 10% |
根据与《遗产税法》一并出台的《税收法典》修正案,超过法定门槛的生前赠与需按5%/10%的税率缴纳赠与税,其中针对赠与给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的财产,设有年度免税额度。 跨境遗产规划应考虑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风险、外国强制继承规则,以及第1465条对任何财产制度冲突法条款的实际影响。
家庭暴力与保护令
《2007年(佛历2550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宽泛,涵盖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心理和性伤害,其中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子女、养子女以及其他同住人员。 该法规定了紧急保护令(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紧急签发,可将施暴者驱离住所或禁止其接触)和一般保护令(经听证后签发,可强制要求接受咨询或其他长期措施)。 违反保护令本身即构成刑事犯罪。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处罚为最高六个月监禁、罚款或两者并处,需经受害人同意方可起诉,但调查人员认定该事项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情况除外。
该法案与《刑法典》中关于殴打、性侵犯和非法拘禁的刑事罪行并行,同时也与《民事诉讼法典》第1516(3)条规定的“严重伤害或虐待”这一离婚理由并行。家庭律师通常会统筹协调保护令申请、刑事控告以及离婚或监护权诉讼,以确保在一个司法程序中采取的策略不会损害在另一司法程序中的案件。
跨境家事案件与外国客户
外国当事人在泰国家庭诉讼中常会面临一系列实际障碍。国外出具的文件必须经过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由经授权的翻译人员翻译成泰语,并在领事事务局进行认证,泰国法院和政府部门才会予以接受。 向身在国外的被告送达泰国法律文书,必须遵循《海牙送达公约》或现有的双边渠道,这可能会使有争议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数月。泰国的诉状、庭审记录和判决书均以泰语出具(《民事诉讼法》第29条),且经认证的翻译费用由外国当事人承担。
关于离婚、监护权和赡养费的外国判决在泰国无法直接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书可作为证据予以承认,并通过区公所登记在泰国婚姻登记簿上;外国监护权裁定虽可作为参考依据,但少年及家事法院将基于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使自身管辖权;而外国赡养费裁定通常需要在泰国重新提起诉讼。 若婚姻在国外登记,且双方通常居住在泰国,经验丰富的律师将评估是依据第1516条在泰国提起诉讼,还是与外国律师协调在登记国办理离婚。
如何在泰国选择合适的家庭律师
衡量该领域专业能力的最有效指标包括:获得泰国律师协会(泰国律师理事会)的执业资格、在中央少年及家事法院出庭的实证经验,以及处理使馆程序和《海牙公约》请求的成功案例。工作语言至关重要:能够用客户本国语言接受委托、用泰语起草诉状,并将最终判决书翻译回客户本国语言的律师,能够降低各个阶段出现误解的风险。 收费结构各不相同,客户应在委托之初确认采用固定费用、按小时计费还是分阶段计费,并明确法院费用、翻译费、公证费及专家证人费用的分摊方式。
在Juslaws & Consult,我们的家事法团队处理婚姻登记、婚前协议、有争议及无争议离婚、子女监护权、亲权、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遗产规划、遗嘱认证及保护令等事务。我们在曼谷和普吉岛均设有办事处,并提供涵盖主要欧洲及亚洲语言的双语法律代理服务。 无论案件仅涉及国内事务,还是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遵守泰国法律的前提下保护客户的法律权益,同时遵循相关程序规则,确保泰国判决在实践中具有可执行性。
常见问题
泰国的家庭律师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家庭律师就婚姻、亲权及继承等事务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其工作范围涵盖婚姻登记与婚前协议、行政及司法离婚、亲权与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及配偶赡养费、继承与遗嘱认证,以及家庭暴力情况下的保护令。在跨境案件中,律师还会协调文件的认证、使馆确认、泰语翻译,以及(如适用)《海牙公约》相关申请。
在泰国,仅举行宗教或传统仪式就足以结婚吗?
不。根据《民商法典》的规定,婚姻是通过在区公所(Amphur 或 Khet)登记而成立的,而非通过仪式。在寺庙、酒店或海滩举行的婚礼若未办理登记,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外国人,区公所将要求其提供由本国大使馆出具的《无婚姻障碍证明》,该证明需翻译成泰语并经外交部认证。
在泰国,婚前协议必须在何时签署并登记?
根据《民商法典》第1466条规定,婚前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配偶签署,并由至少两名证人签署,且须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于结婚登记簿或作为附件附于该登记簿。 在婚礼前签署但未于同日随婚姻登记一并登记的文件,不构成有效的婚前协议。婚后,财产制度只能通过第1468条和第1469条规定的有限途径进行变更。
如果我的婚姻是在国外登记的,我可以在泰国离婚吗?
通常只有在婚姻是在泰国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在区公所办理行政离婚。如果婚姻是在国外登记的,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依据第1516条规定的理由之一,向泰国少年及家庭法院提起有争议的离婚诉讼;或者在登记国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其记录在泰国。 最佳策略取决于资产所在地、配偶的居住地、是否有子女,以及支持法定离婚理由的证据情况。
在泰国,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如何分割?
财产的划分基于“Sin Suan Tua”(第1471条规定的个人财产)与“Sin Somros”(第147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二分法。Sin Suan Tua归原所有者所有;Sin Somros则由配偶双方平均分配,无论由谁支付了相关费用。 经登记的婚前协议可在第1465条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则作出变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推定为“辛索姆罗”,除非有相反证据。
泰国法律如何决定由哪一方父母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520、1521和1566条,适用“儿童最佳利益”标准,综合考量情感安全、教育、日常照料及整体福祉。监护权可为单独监护或共同监护,且若情况发生变化,日后可予以变更。 对于未婚的外籍父亲,其亲权仅可通过后续结婚、认领登记或依据第1547条的法院判决确立。
在泰国,是否自动享有赡养费的权利?
不。配偶赡养费并非自动产生。第1526条规定,若离婚系因另一方配偶过错所致,且受领方收入不足,法院可判令支付赡养费,该权利在受领方再婚时终止。第1525条另行规定,可就离婚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相比之下,子女抚养费是第1564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持续至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止。
外国人如何缴纳泰国遗产税?
根据《2015年(佛历2558年)遗产税法》,仅对单个遗产中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征收遗产税。直系血亲的税率为5%,其他继承人的税率为10%;尚存配偶免征。 该法适用于泰国国民、在泰国具有税务居民身份的外国人,以及就位于泰国的资产而言的非居民。遗产规划还应考虑适用相同税率的生前赠与税。
如果我的配偶变得暴力,该怎么办?
《2007年(佛历2550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授权法院签发紧急保护令,可将施暴者驱逐出家门或禁止其联系受害者,并在听证后签发一般保护令。家庭暴力亦属刑事犯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并根据第1516(3)条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家庭律师通常会统筹处理保护令申请、刑事控告以及离婚或监护权诉讼。
国外的离婚或监护权判决在泰国会被承认吗?
外国离婚判决书虽不能直接执行,但可连同翻译件和认证文件一并提交至区办事处,登记在泰国婚姻登记簿上。外国监护令具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少年及家事法院将依据儿童的最佳利益行使自身管辖权。外国抚养费令通常需要在泰国重新提起诉讼,方可针对位于泰国的资产或收入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