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根据一套多层次的框架对居民的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收入征税,该框架综合了《税收法典》、《2018年(佛历2561年)关于数字资产业务的紧急法令》、各项皇家法令以及财政部颁布的部长条例。 近期改革已大幅减轻了个人交易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2025年9月5日颁布的第399号部长条例(佛历2568年)规定,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场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免税政策与现行规定并行适用,包括15%的预提税、资本损失抵扣,以及关于外国来源加密货币收益汇入泰国时如何征税的收入来源规则。本指南详细阐述了各项规则如何共同作用,以适用于居民、外国投资者及其交易的数字资产运营商。
泰国加密货币所得税的法律框架
自2018年起,泰国针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沿着两条平行轨道逐步发展。第一条轨道规定了谁可以经营数字资产业务;第二条轨道则界定了持有或转让数字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应如何征税。这两条轨道均于2018年5月确立,此后经过多次完善。
主要法律法规
| 乐器 | 生效日期 | 主题 |
|---|---|---|
| 《2018年(佛历2561年)关于数字资产业务的紧急法令》 | 2018年5月14日 | 确立了针对数字资产交易所、经纪商、交易商、基金管理人、顾问、托管钱包提供商及ICO门户网站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制度。 |
| 《修订〈税收法典〉的紧急法令》(第19号)佛历2561年(2018年) | 2018年5月14日 | 将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收入纳入《税收法》第40(4)(h)条和第40(4)(i)条规定的可征税收入范畴,并根据第50条对该类收入征收15%的预提税。 |
| 第380号部长条例(佛历2565年) | 2022年3月18日 | 允许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将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资本损失从资本收益中扣除。 |
| 第779号皇家法令(佛历2566年) | 2023年8月16日 | 自2023年5月14日起,对数字投资代币的发行和转让给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豁免。 |
| 第399号部长条例(佛历2568年) | 2025年9月5日 | 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所、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加密货币及数字代币转让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税收法典》本身提供了总体授权。第40条列举了所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类别。第41条规定了居民的收入来源和汇款规则。第42条列举了免税项目,并授权财政部颁布部长条例以授予进一步的免税待遇,这正是第399号部长条例的法律依据。 第50条规定,向支付第40条所涵盖收入的人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加密货币与数字代币的定义
《2018年数字资产业务紧急法令》规定了泰国税法中通用的定义:
- 加密货币是指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创建的电子数据单元,旨在作为获取商品、服务或其他权利的交换媒介,或用于数字资产之间的交换,并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的任何其他电子数据单元。
- 数字代币是在电子系统或网络上创建的电子数据单元,其目的在于明确持有者参与某项目或企业投资的权利(即投资型代币),或明确持有者获取商品、服务或其他特定权利的权利(即实用型代币)。
税务部门在征税时采用这些定义。稳定币、治理代币、作为实用通行证进行营销的NFT以及生息代币,通常根据其经济实质(而非营销标签)归入上述两类之一。
泰国的税务居民身份及其对加密货币收入的影响
个人在泰国是否必须申报加密货币收入,首先取决于其税务居民身份,其次取决于收入来源。
《税收法典》第41条规定的180天规则
《税收法典》第41条第3款将泰国税务居民定义为:在任何日历年内累计在泰国停留180天或以上的任何人士。 该判定标准纯粹基于实际在境时间,且不因国籍、签证类别或永久居留身份而有所不同。长期居留签证(LTR)等长期居留产品的持有者,若超过180天的门槛,将与其他任何人一样成为泰国税务居民,尽管LTR持有者在某些类别的境外所得方面享有特定的税收优惠。
泰国来源与境外来源的数字资产收入
对于加密货币,收入来源主要取决于交易发生地以及交易对手方的所在地。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或与获得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的经纪商和交易商进行的交易,通常被视为来源于泰国。在海外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或与海外交易对手方进行的交易,则被视为来源于境外。
这一区别之所以重要,有两个原因。2025年至2029年间,源自泰国的资本利得符合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的免税条件。而源自国外的资本利得不符合该免税条件,根据《税收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当该收入汇入泰国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原始处置发生于何时。
《税收法典》第40条规定的应税加密货币收入类别
《2018年修订《税收法典》的紧急法令(第19号)》在第40条中新增了两项子类别:
- 第40(4)(h)条:因持有或拥有数字代币而获得的任何利润份额或任何利益。
- 第40(4)(i)条:因转让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但仅限于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
这些条款构成了泰国对各类加密货币收入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形均对应于这两类情形之一。
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
出售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所实现的利润适用第40(4)(i)条规定。仅收益部分需纳税:处置价格中应扣除取得成本。税务部门允许采用两种成本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FIFO)和移动平均成本法。所选方法必须在整个纳税年度内以及针对同一类别的数字资产保持一致。
示例。某居民于1月10日以1,000,000泰铢的价格购入1枚比特币,并于3月15日以1,400,000泰铢的价格购入1枚比特币。 6月1日,他以1,800,000泰铢的价格卖出1枚比特币。按先进先出法(FIFO)计算,收益为1,800,000减去1,000,000,即800,000泰铢。 若采用移动平均成本法,平均成本为1,200,000泰铢,收益为1,800,000泰铢减去1,200,000泰铢,即600,000泰铢。根据第40(4)(i)条规定,这两笔收益均需在处置当年的纳税年度进行申报。
挖矿与验证者奖励
通过挖矿获得的加密货币,应以其收到当天的市场价值作为应税收入。税务部门将挖矿所得视为所获代币的成本基础:当矿工随后出售该代币时,将根据第40(4)(i)条的规定,以该成本基础为基准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与挖矿相关的费用(包括电费、硬件折旧和矿池费用)可在挖矿收入中扣除,前提是这些费用有据可查且为赚取该收入所必需。
质押奖励、空投和收益耕作
通过质押、空投、提供流动性以及参与生息协议所获得的代币,根据第40(4)(h)条的规定,作为持有数字代币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应税金额为代币在收到当天的市场价值。该收到金额随后将成为后续处置时的计税基础。 根据税务局公布的实务处理,目前即使通过泰国持牌平台获得上述收益,也不适用第399号部长条例的免税规定,因为该免税条款旨在涵盖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而非持有期间产生的定期收益。
作为工资或报酬收到的加密货币
以加密货币支付薪酬的雇员,其所得属于第40(1)条规定的雇佣收入,应按收款当日的泰铢汇率进行估值。以加密货币支付报酬的自雇专业人士,其所得属于相关第40条类别下对应服务的收入,估值方式相同。报酬以加密货币支付这一事实并不改变该收入在法律上的分类。
数字投资代币的回报
数字投资代币的利润分成和经济收益属于第40(4)(h)条的范畴。对于发行方而言,投资代币的发行和转让可享受下文所述的第779号皇家法令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豁免,但持有人的经济收益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 加密货币收入类型 | 收入代码分类 | 代扣代缴税款 | 符合2025-2029年豁免资格吗? |
|---|---|---|---|
| 在SEC持牌的泰国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收益 | 第40条第(4)款第(i)项 | 15%(对于经许可场所的订单匹配交易,实际中予以豁免) | 是 |
| 海外交易所的交易收益 | 第40(4)(i)条关于汇款的规定 | 可能适用外国预提税;若交易在境外进行,通常不适用泰国的15%税率 | 不 |
| 挖矿或验证者奖励 | 第40(4)(h)条适用于取得时;第40(4)(i)条适用于处置时 | 若付款人身份可识别,则在收据上标注15% | 仅限处置 |
| 质押、空投、收益耕作 | 第40条第(4)款(h)项 | 15%(当付款方可识别时) | 不 |
| 用加密货币发工资 | 第40条第(1)款 | 累进式 PAYE | 不 |
| 数字投资代币的回报 | 第40条第(4)款(h)项 | 15% | 不 |
《税收法典》第50条规定的15%预扣税
《税收法典》第50(2)(f)条规定,支付属于第40(4)(h)条或第40(4)(i)条所列收入的付款人,须按所支付收入的15%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居民,第50(2)(a)条规定,向其支付的第40(4)条所列收入须按15%的税率代扣代缴。 预扣税款的义务由付款人承担;收款人将收到一份预扣税凭证,该凭证可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用于抵扣最终应纳税额。
在点对点或订单簿交易所实施预扣税规则在技术上一直存在困难,因为匹配的买卖双方彼此匿名。税务局于2022年在实践中解决了这一问题,承认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交易所的订单匹配交易无法合理地进行预扣税,且在实践中,持牌交易所无需对每笔成交交易进行预扣税。 场外转账、交易对手可识别的托管结算、雇主支付,以及向顾问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加密货币款项,仍按常规方式纳入预扣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五年免税期
最近最重要的进展是财政部依据《税收法》第4条和第42(17)条颁布的第399号部长条例(佛历2568年),该条例已于2025年9月5日刊载于《泰国皇家政府公报》。免税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第399号部长条例的规定
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居民可就第40(4)(i)条所述的应税收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但须满足以下四项累积条件:
- 该收入必须来源于通过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作为交易所、经纪商或交易商)执行的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转让。
- 转会必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转会窗口期内完成。
- 纳税人必须在相关纳税年度内为泰国税务居民。
- 该收入必须属于第40(4)(i)条所指的资本利得收入,即投资成本以外实现的金额。
该豁免条款依据法规自动生效。无需事先裁定、申请或登记。但纳税人仍应保留交易确认单、持牌交易场所出具的对账单以及购入记录,因为税务部门仍有权对纳税申报进行追溯性核查。
根据第380号部长条例规定的资本损失扣除
2022年3月18日刊载于政府公报的第380号部长条例(佛历2565年)规定,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居民,可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将出售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产生的资本损失从资本收益中扣除。 该抵扣仅限于同一年内及同一资产类别:亏损不得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亦不得与就业收入或租金收入等其他类别的收入相抵扣。在第399号部长条例的免税期内,该规定的实际效果有限,因为符合条件的收益本就免税,但亏损抵扣规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转让以及任何过渡期仍具有现实意义。
不适用豁免的活动
以下活动不属于第399号部长条例的适用范围,仍按常规方式全额征税:
- 在海外交易所或通过海外经纪商进行的转账,包括在境外结算的点对点转账。
- 挖矿收入、质押奖励、空投以及收益耕作回报,这些收入应归类于第40(4)(h)条,而非第40(4)(i)条。
- 作为工资、专业服务费或商业对价收到的加密货币。
- 法人或从事数字资产交易业务的个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该免税条款针对的是个人资本利得,而非作为商业活动进行的交易。
- 根据第40(4)(h)条归类的数字投资代币和实用型代币所产生的收益。
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就增值税而言,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转让名义上属于服务。税务部门已陆续颁布免税规定,以使税收结果与实际经济状况相一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交易所的增值税豁免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SEC持牌交易所进行的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转让一直享受增值税豁免。该豁免政策已于2024年延长并继续生效,从而免除了原本应适用于转让行为本身的7%增值税。该豁免政策保护了零售和专业交易者,避免其承担原本会导致活跃交易变得不经济的累积增值税成本。
第779号皇家法令与数字投资代币
第779号皇家法令(佛历2566年)自2023年8月16日起生效,规定公司及注册合伙企业因发行和在一级市场销售数字投资代币所产生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规定适用于2023年5月14日及之后的所有一级市场发行。 该法令同时规定,个人和法人实体在二级市场转让数字投资代币时,亦免征增值税。投资代币发行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个人持有人在日后转让代币时,则可享受二级市场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境外来源的加密货币收入与汇款规则
《税收法典》第41条第2款适用于获得境外收入的居民。 根据税务局在第161/2566号部门指令(2023年9月15日发布,适用于2024年1月1日起获得的收入)中的重新解释,无论收入最初产生于何年,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均应在汇入泰国的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关于在应计年度之后的年度汇入的境外所得予以免税的做法,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
对于加密货币而言,这意味着:若泰国居民在境外交易所实现资本利得,并随后将所得汇入泰国,则应在汇款年度将该利得申报为第40(4)(i)条规定的收入。第399号部长条例的免税规定在此不适用,因为该利得并非通过泰国持牌交易场所实现。 根据泰国与所得来源国之间的相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针对该收益已缴纳的外国税款,可申请抵免。泰国已与约60个司法管辖区建立了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其中大多数协定均包含针对资本利得税的抵免条款。
因此,对于持有离岸头寸的泰国税务居民而言,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包括:在泰国持牌交易场所实现收益(目前符合免税条件);将所得款项保留在离岸账户,且在任何泰国税务居民年度内均不汇回泰国;或者在适用情况下,于处置当年终止泰国税务居民身份。每种方案都会产生相应的连带影响,应结合整体税务状况以及在泰国的任何适用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评估。
申报、记录保存及合规义务
PND 90 表格年度申报表
拥有加密货币或数字代币收入的居民,应使用PND 90表格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居民的唯一收入为雇佣收入,则应使用PND 91表格,例如将加密货币作为工资领取的情况)。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31日,通过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efiling.rd.go.th)在线申报的纳税人,可获得约一周的延期。
所得税按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税率范围为:前150,000泰铢部分为0%,超过5,000,000泰铢的部分为35%。已从源头代扣的预扣税可抵扣最终应纳税额。若适用第399号部长条例,相关资本利得无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列为应税收入;但仍应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记录保存的最佳实践
《税收法典》第87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保留足以证明纳税申报表中每一项内容的记录,且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加密货币交易的实际记录保存包括:
- 本年度各持牌交易所、经纪商或交易商按笔交易的出口数据,格式为CSV或PDF,并附有泰国时间的时间戳。
- 交易所之间或向私人钱包转账时涉及的钱包地址和链上交易哈希值。
- 通过挖矿、质押、空投或收益耕作获得的代币的持仓记录,其中采用代币收到当日的泰铢(THB)市场价值。
- 证明泰国账户与外汇账户之间存取款交易的银行对账单或电子货币对账单。
- 关于离岸资产处置所缴纳的任何外国税款的证明文件,用于申请双重征税协定下的抵免。
- 说明本年度采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成本法),并确保对每项资产采用一致的方法。
违规处罚
《税收法典》第27条规定,对于已核定但未在到期日前缴清的税款,每月加收1.5%的滞纳金,且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税收法》第22条规定,对于申报不实的情况,将处以最高相当于欠税额100%的罚款;对于未申报的情况,将处以最高相当于欠税额200%的罚款。根据《税收法》第37条,逃税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视犯罪性质不同,可处以最高20万泰铢的罚款、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
实务税务处理概要
| 交易 | 应税收入? | 预扣 | 已于PND 90日上报? | MR 399 豁免条款的影响 |
|---|---|---|---|---|
| 在泰国持牌交易所出售(居民) | 是(第40(4)(i)条) | 实际上没有 | 如适用豁免条款,则不予计入 | 豁免 2025-2029 |
| 在境外交易所处置(居民,汇出) | 是(汇款年份) | 可能的境外预提税 | 是 | 不符合条件 |
| 挖矿奖励(居民) | 是(第40(4)(h)条关于收讫的规定) | 若能识别付款人,则为15% | 是 | 不符合条件 |
| 质押或空投(居民) | 是(第40条第4款第(h)项) | 若能识别付款人,则为15% | 是 | 不符合条件 |
| 加密货币薪资(居民) | 是(第40(1)条) | 累进式 PAYE | 是 | 不符合条件 |
| 数字投资代币的利润分成(居民) | 是(第40条第4款第(h)项) | 15% | 是 | 不符合条件 |
| 通过SEC许可的交易所进行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自2022年4月1日起持续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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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加密货币税收政策已从2018年那种惩罚性的默认模式,转向了一套更趋于平衡的制度,该制度更倾向于在泰国持牌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居民。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的免税条款虽宽泛但范围明确,而针对境外所得、挖矿、质押及数字投资代币的规则也都各有其具体框架。 本所税务与数字资产业务团队为泰国居民交易者、外国投资者、家族办公室、挖矿运营商及数字资产企业提供个人税务风险评估、架构设计、税务居民身份规划及合规审查等专业建议。此外,我们还协助客户处理上游监管事务,包括数字资产运营商的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牌照申请、企业层面的加密货币及数字代币税务规划、代币发行实体的公司注册,以及以加密货币计价的商业关系合同起草。 如果您正在考虑是否应在2029年12月31日免税期截止前实现持仓收益、规划离岸投资组合以便汇回泰国,或首次就加密货币收入提交PND 90表格,请联系我们进行保密咨询。
常见问题
加密货币在泰国合法吗?
是的。根据《2018年(佛历2561年)数字资产业务紧急法令》,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发行、交易及中介服务均属合法,但相关企业须获得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许可。个人无需个人许可证即可持有和交易数字资产;仅从事交易中介服务的运营商才需要许可证。
在泰国,我的加密货币收益真的免税吗?
根据第399号部长条例(佛历2568年),在泰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所、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转让所产生的资本利得,若转让发生于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海外交易所实现的收益,以及挖矿、质押、空投、薪资和利润分成所得,不享受免税待遇,仍需按照常规规定纳税。
谁是泰国的税务居民?
《税收法典》第41条将税务居民定义为在任何日历年内实际在泰国停留累计180天或以上的人士。国籍、签证类别及永久居留身份均不影响该定义。天数的计算以实际停留天数为准,无论抵达或离境时间如何。
我在币安或Coinbase上获得的加密货币收益需要缴纳泰国税吗?
在海外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境外来源。此类收益不适用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的免税条款。根据税务局第161/2566号指令(适用于2024年1月1日起获得的收入)对《税收法》第41条第2款的重新解释,对于泰国居民而言,此类收益在汇入泰国的当年需在泰国纳税。 根据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享有外国税额抵免。
泰国对加密货币收入的预扣税税率是多少?
《税收法典》第50(2)(f)条规定,对于属于第40(4)(h)条或第40(4)(i)条范围的收入,付款人须按15%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认可,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交易所上的匿名订单匹配交易,无法进行代扣代缴,因此此类交易在实践中不适用代扣代缴。 当付款人身份可识别时,场外转让、雇主支付、挖矿收益及质押奖励仍属于预扣税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可以将加密货币交易亏损从我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吗?
不。根据第380号部长条例(佛历2565年),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交易场所处置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所产生的亏损,可与同一纳税年度内同类别的收益相互抵销,但该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也不得与雇佣收入、租金收入或其他类别的应税收入相互抵销。
挖矿奖励如何征税?
根据第40(4)(h)条规定,挖矿收益应按收到当日的泰铢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收入。该笔收入将成为后续处置的成本基础,而该处置行为则构成第40(4)(i)条所述的应税事件。经记录的挖矿费用(包括电费、硬件费用及矿池费用)可从挖矿收入中扣除。 第399号部长条例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挖矿收入,因为其性质属于持有收益,而非转让收益。
质押和空投如何征税?
根据第40(4)(h)条规定,质押奖励、空投及收益耕作所得应按收到当日的泰铢市场价值征税。若付款方身份可识别,则适用第50(2)(f)条规定的15%预扣税。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不适用于此类收益,因为该条例仅涵盖转让所得。
在泰国进行加密货币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持牌交易所进行的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转让一直免征增值税,该免税政策现已续期并延长。符合条件的交易不适用7%的增值税。第779号皇家法令(佛历2566年)进一步规定,数字投资代币的发行及二级市场转让亦免征增值税。
申报加密货币收入应使用哪种表格?
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的居民(包括任何符合第40(4)(h)条或第40(4)(i)条规定的加密货币收入),应使用PND 90表格申报个人所得税。PND 91表格仅适用于居民的唯一收入为雇佣收入的情况。申报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次年的3月31日,通过efiling.rd.go.th在线申报可获得短期延期。
我需要为税务部门保留哪些记录?
《税收法典》第87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保留足以证明纳税申报表中每一项内容的记录,且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对于加密货币而言,这意味着需保留各持牌交易平台的交易明细、链上交易哈希值、附有泰铢估值的挖矿及质押收据、存取款明细,以及因境外处置资产而缴纳的任何外国税款的证明文件。
如果我不申报加密货币收入会怎样?
税务部门可根据第27条,对未缴税款按每月1.5%的比率加收滞纳金(上限为欠缴税款金额);此外,根据第22条,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还可处以最高相当于欠缴税款200%的罚款。根据第37条,逃税行为将面临最高20万泰铢的罚款及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该豁免措施在2029年12月31日之后还会延长吗?
第399号部长条例的生效期限定为2029年12月31日。若要延长该条例的有效期,需颁布新的部长条例。鉴于将泰国打造为数字资产枢纽的总体政策,继续给予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较大,但延期并非自动生效,因此在制定审慎的规划时不应预设延期。
外国投资者能否享受第399号部长条例规定的豁免?
该免税政策适用于泰国税务居民。在日历年内在泰国停留180天或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即被视为泰国税务居民,并享有与泰国公民同等的免税资格。但为适用该免税政策,交易仍须通过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许可的泰国交易所、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正在考虑税务居民策略的外国投资者,还可考虑申请长期居留签证(LTR),并关注泰国更广泛的投资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