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和见解

泰国反洗钱:面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2026年合规指南

过去18个月里,泰国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变化之快,远超过去十年。反洗钱办公室目前正在公开审计房地产经纪人、数字资产运营商和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反洗钱法》修正案扩大了上游犯罪清单,并加强了报告实体的义务;商业发展局已开始将名义人档案转交警方和反洗钱办公室进行交叉核查。 对于2026年在泰国运营的任何企业而言,反洗钱(AML)已不再是纸面上的合规清单。它已成为一项涉及公司注册、银行业务、房地产、跨境支付及数字资产的执法现实。

本指南详细介绍了2026年泰国的反洗钱(AML)框架,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报告门槛、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处罚规定,以及泰国公司或其董事本季度应采取的实际措施。本指南面向外国投资者、创始人、银行、房地产经纪人、数字资产运营商、会计师、律师,以及在泰国开展业务且涉及任何反洗钱报告触发条件的任何人。

以《2542年(1999年)反洗钱法》为核心

泰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石是《2542年(1999年)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该法此后曾多次修订。《反洗钱法》同时承担三项职能。 该法界定了洗钱罪及其相关上游犯罪(第3条);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专业人士承担报告、记录保存及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第13、16、20及21条);并设立了反洗钱办公室,赋予其调查、监督及追踪资产的权力(第25条起)。

现行合并文本已纳入第1号至第6号修正案,其中最新的一系列修订由内阁于2025年通过,旨在延长泰国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的遵守期限。全文英文版已发布于AMLO官方网站(amlo.go.th)。

《CTPFA B.E. 2559(2016)》与防扩散支柱

《反洗钱法》与《2016年(佛历2559年)反恐及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融资法》以下简称“CTPFA”)相辅相成。 《CTPFA》旨在履行泰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实施定向金融制裁制度、资产冻结,以及根据aps.amlo.go.th网站公布的AMLO指定人员名单进行筛查的义务。实际上,每一家泰国报告实体在客户开户前及后续运营过程中,都必须对照该名单对其客户和交易对手进行筛查。

部长条例和AMLO通告填补了操作细节

在《AMLA》之上,还有一层二级立法,对于日常合规人员而言,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该法案本身。2026年最重要的法规包括:

  • 2020年(佛历2563年)客户尽职调查部长条例》自2020年8月14日起生效,该条例规定了客户尽职调查(CDD的步骤,界定了高风险类别,并规定了实施强化尽职调查(“EDD”)的触发条件。
  • 关于指定其他须报告企业的部长条例》,该条例将报告义务扩展至某些非金融企业及职业(“DNFBPs”)。
  • 关于CTR、STR及房地产交易报告的格式、记录保存期限以及对报告实体内部控制要求的AMLO通知。
  • AMLO与泰国银行关于“骡子账户”识别及贸易型洗钱的联合通知。

2025年修订案及泰国的未来走向

内阁于2025年2月25日批准了一项重大的《反洗钱法》修正案方案,该方案于同年晚些时候生效。 该修订方案:(i) 扩大了上游犯罪清单,特别纳入了《外国企业法》下的名义持股以及数字资产立法下的犯罪行为;(ii) 增加了新的报告实体类别,包括注册资本达1亿泰铢的农业合作社、古董商、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接受大量外国资金的非营利组织;(iii) 明确了反洗钱办公室(AMLO)发布合规指令和开展现场检查的职权。

2025年的修订案最好被理解为泰国持续推进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轨的举措。泰国因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制度存在薄弱环节,于2010年被列入FATF灰名单;在实施重大改革后,于2013年脱离该名单;此后,泰国通过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后续评估程序,投入大量资源以维持其评估评级。

AMLO:泰国金融情报局及反洗钱监管机构

AMLO做到了其他机构无法做到的事情

反洗钱办公室是根据《反洗钱法》设立的、隶属于总理办公室的独立机构。该办公室肩负双重职责。作为泰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它负责接收、分析和发布货币交易报告(“CTR”)、财产交易报告以及可疑交易报告(“STR”)。 作为调查机构,该办公室在交易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有权对涉嫌与上游犯罪有关的资产进行临时扣押和冻结,初始期限最长为90天,且无需等待刑事定罪(《反洗钱法》第48条)。

AMLO 如何与 BOT、SEC、DBD、RTP 和 OAG 合作

AMLO并非单独运作。银行和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由泰国银行负责;资本市场和数字资产运营商的监管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由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而泰国有限公司的监管则由商业发展局负责。 前置犯罪的调查通常由泰国皇家警察或专门机构负责(网络诈骗由网络犯罪调查局负责,重大经济犯罪由特别调查局负责),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提起公诉。反洗钱办公室处于这一网络的核心位置,因为在其他部门构建刑事案件期间,它可以暂时冻结资产。

国际合作: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和埃格蒙特集团

AMLO是埃格蒙特金融情报单位集团的成员,该集团目前涵盖160多个司法管辖区,并通过该网络交换情报。泰国是类似FATF的区域性组织——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成员,并受FATF《40项建议》的约束。 实际上,这意味着在曼谷报告的一笔可疑交易可在数日内触发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平行调查,而根据司法互助框架,国外签发的冻结令也可在泰国得到执行。

在泰国,哪些主体必须提交反洗钱报告

金融机构

第一类也是范围最广的报告实体是《反洗钱法》第3条所界定的金融机构。 其中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土地信贷公司、证券公司、衍生品经营者、期货经纪商、资产管理公司、人寿及非人寿保险公司、电子货币经营者、支付服务提供商、政府储蓄银行、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政府住房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泰国伊斯兰银行,以及根据《合作社法》注册且资产超过规定门槛的合作社。

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职业(DNFBPs)

《反洗钱法》第16条经部长条例扩展后,将大量非金融企业纳入了报告范围。实际上,受影响最大的是:

  • 房地产经纪人和开发商,涉及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或转让。
  • 贵金属、宝石及珠宝经销商。
  • 古董商(由2025年修正案特别增列)。
  • 汽车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公司(由2025年修正案明确增列)。
  • 根据未来任何娱乐综合体相关法律可能获准设立的赌场。
  • 律师和公证人在代表客户办理某些事务时(例如买卖房地产、管理客户资金、组织公司出资或设立法人实体)。
  • 处于类似情况的审计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
  •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
  • 收到大量外国捐款的非营利组织。

数字资产业务与2025年的域外管辖权

根据《2018年(佛历2561年)关于数字资产业务的皇家法令》,数字资产运营商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并被纳入《反洗钱法》的报告体系。将于2025年4月13日生效的《2025年(佛历2568年)关于数字资产业务的皇家法令(第2号)》则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 该法令设立了域外许可要求:在泰国境外设立且“针对”泰国用户(例如通过泰语界面、以泰国为目标的营销、泰语客户支持或本地支付选项)的数字资产运营商,必须根据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建议,向财政部长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经营现属刑事犯罪,可判处2至5年监禁及20万至50万泰铢罚款,且每持续违法一天将处以最高1万泰铢的日罚金。2025年6月28日,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封锁了泰国用户对五家未取得泰国牌照的主要交易所的访问。

每个报告实体都必须了解的三份报告

《反洗钱法》第13条对金融机构规定了三项核心报告义务,第16条对非金融业务和职业(DNFBPs)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泰国的每一位合规专员都应熟记这些规定。

CTR:200万泰铢及以上的现金交易

报告实体在进行2,000,000泰铢或以上的现金交易时,无论是以泰铢还是按现行汇率换算的外币,均须提交《货币交易报告》。该门槛适用于单笔交易,也适用于在短期内为规避该门槛而进行的密切关联交易(即所谓的“拆分交易”或“小额化交易”)。 《货币交易报告》必须在交易发生后七日内,使用反洗钱办公室(AMLO)规定的表格提交。

房地产交易报告:500万泰铢及以上

对于房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申报门槛为5,000,000泰铢及以上。申报义务由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或代理商承担,在某些买卖链条中,开发商也需承担申报义务。目前,土地局负责协调AMLO处理超过该门槛的交易。

STR:可疑交易,金额不限

第三类也是要求最严格的报告是《可疑交易报告》。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只要报告实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扩散融资或相关上游犯罪有关,或者客户的身份信息似乎不可靠,就必须提交该报告。 常见的警示信号包括:来源不明的第三方资金、分拆现金存款以规避大额现金交易报告(CTR)门槛、企业所有权结构复杂且层层嵌套、交易行为与客户背景不符,以及客户拒绝提供标准的客户尽职调查(CDD)信息。

下表汇总了这三份报告,以便快速查阅。

报告触发器阈值申报截止日期法律依据
CTR(货币交易报告)现金交易2,000,000泰铢或以上7天内《反洗钱法》第13条第1款
房产交易报告涉及不动产或其他特定财产的交易5,000,000泰铢或以上7天内《反洗钱法》第13条第2款
STR(可疑交易报告)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上游犯罪任意金额立即处理,通常在发现后的7天内《反洗钱法》第13条第3款
电汇信息跨境或境内电子转账10万泰铢起(根据部长条例)嵌入在传输消息中《反洗钱法》下的部长条例

这四项义务是相互叠加适用的。一笔交易可能同时触发大额交易报告(CTR)、可疑交易报告(STR)以及房地产交易报告。

泰国法律下的客户身份识别(KYC)与客户尽职调查

每个报告实体必须完成的五个步骤

《2020年(佛历2563年)客户尽职调查部长条例》为报告实体制定了一套结构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实质上,每个报告实体必须:

  • 使用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泰国国民身份证、外国公民护照、法人实体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宣誓书)核实客户身份
  • 使用可靠的证明文件、电子验证方式,或两者结合,核实身份
  • 确定法人实体和安排的最终实际控制人(UBO),并穿透控股结构,直至确定控制该客户的自然人。
  • 了解业务关系的宗旨和预期性质
  • 对该客户关系进行持续监控,包括定期更新客户尽职调查数据及交易筛查。

确定最终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UBO)是指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自然人,通常通过持有25%或以上的股权或表决权,或通过其他控制手段(如任命董事)实现。识别实际控制人已成为当前执法调查的主要焦点,因为空壳公司和多层控股结构是洗钱活动最常采用的工具。

在公司注册层面,这一义务通过2026年3月16日颁布的商业发展局第1/2569号令得到了强化。该命令要求担任泰国公司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人的外国公民提交投资确认函,以证明其资本投资合法、不存在代名安排,并了解《外国企业法》第36条规定的责任。 此类函件中的虚假陈述构成刑事犯罪,且若资金通过泰国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立即引发反洗钱风险。

强化尽职调查与政治敏感人士

当客户或交易属于高风险情况时,应实施强化尽职调查。在泰国,触发强化尽职调查的标准包括:

  • 该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PEP”),包括高级公职人员、议员、法官、高级军官、国有企业高管,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密伴侣和近亲,以及已知与他们保持密切商业关系的人员。
  • 客户或实际受益人来自高风险司法管辖区(通常是FATF的灰色名单或黑名单国家)。
  • 该交易异常复杂,缺乏明显的经济目的,或者其结构设计旨在规避报告门槛。
  • 该客户属于非居民、现金密集型企业、接收大量境外资金的非营利组织,或数字资产运营商。

在适用《反洗钱法》的情况下,报告实体必须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方可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并实施强化持续监控。

持续监测与记录

《反洗钱法》第22条规定,报告实体必须将客户尽职调查记录和交易记录保留至少五年,自客户关系终止或交易完成之日起算,以较晚者为准。反洗钱办公室可在检查期间要求提交这些记录。实际上,这意味着一个完善的反洗钱计划必须建立在可按客户、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对手进行检索的文档库之上。

前置罪行:根据泰国法律,哪些行为会产生“黑钱”

《反洗钱法》第3条:原始清单

洗钱属于从属犯罪。只有当资金来源于另一项被称为“上游犯罪”的犯罪行为时,才构成洗钱罪。《反洗钱法》第3条列举了这些上游犯罪,简要而言包括:

  • 《麻醉品法》规定的麻醉品犯罪。
  • 人口贩运以及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犯罪。
  • 公共部门的腐败、贪污及渎职罪行。
  • 欺诈、公众欺骗及侵害债权人的罪行。
  • 性质严重的逃税罪行。
  • 与走私有关的海关违法行为。
  • 外汇及资本市场犯罪。
  • 赌博罪行和非法彩票。
  • 制假及侵犯知识产权罪。
  • 环境犯罪。
  • 《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下的恐怖主义融资。
  • 有组织犯罪。

2025年扩容:名义持股、数字资产犯罪及行贿公职人员

2025年的修订案从三个重要方面扩展了上游犯罪清单。首先,《外国商业法》第36条规定的代名持股犯罪现已被明确纳入,这意味着通过泰国代名人代表外国人经营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在《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内本身即构成洗钱所得。其次,已将《数字资产业务皇家法令》规定的犯罪(包括无证经营交易所及无证代币发行)纳入其中。 第三,根据《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泰国或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现已成为一项独立的上游犯罪。

其实际影响十分显著。任何外国投资者若通过泰国代理人经营餐厅或旅游业务,从而违反《外国商业法》,如今不仅面临该法第36条规定的法律风险,其收入、银行存款以及用该收入购买的任何财产,还可能受到《反洗钱法》的约束。《反洗钱法》允许当局在不依赖《外国商业法》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对相关资产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处罚:企业、董事和股东实际面临的风险

洗钱行为本身

《反洗钱法》第60条规定,对洗钱罪处以1至10年有期徒刑和/或2万至20万泰铢的罚款。若犯罪行为系由法人实施,同意该犯罪行为的董事、经理或负责人应承担同等处罚(第61条)。共谋和未遂行为亦明确规定予以处罚。

未进行报告或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未提交现金交易报告(CTR)、可疑交易报告(STR)或不动产交易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CDD),或提交虚假信息,均将根据《反洗钱法》(AMLA)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报告实体因严重未履行报告义务而面临的标准罚款最高为1,000,000泰铢(一百万元),且持续违规一天,将处以最高10,000泰铢的每日罚款。 2025年的修订案进一步加重了这些处罚力度,特别是针对未能识别法人客户最终受益人的行为,此类违规每次最高可处以50万泰铢罚款,且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个人刑事责任。

根据第48条扣押资产及临时冻结

《反洗钱法》第48条规定,经交易委员会决议,反洗钱办公室(AMLO)有权在定罪前,对涉嫌与上游犯罪有关的资产进行临时扣押或冻结。如果相关当事人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民事法院可随后下令将该资产最终没收归国家所有。这是亚洲最强大的反洗钱工具之一,因为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了资产持有者身上,由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声誉及银行业方面的后果

法律制裁往往只是开始。一份正式的《反洗钱法》通知会在整个银行体系内立即引发一系列后果:银行账户被冻结、代理银行拒绝处理交易、信贷额度被终止、保险承保被拒绝;对于外国公民而言,还可能面临签证被取消、工作许可被撤销,以及因逾期居留或被拘留而被列入移民黑名单。 对于上市公司和受监管实体而言,反洗钱调查结果还会引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波多黎各金融监管局(BOT)的审查,而这些审查往往比《反洗钱法》(AMLA)的程序本身持续更久。

反洗钱合规实务:本季度应采取的措施

步骤 1:梳理您的义务

第一步是准确确定适用哪一类《反洗钱法》(AMLA)。房地产开发商、住宅房产经纪人、酒店买方经纪人、古董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虽有重叠,但并不完全相同。请确认哪些条款适用于您的业务,应使用哪些申报表格,以及哪项《反洗钱法》通知规定了您的记录格式。

步骤 2:制定书面反洗钱政策并进行风险评估

每个报告实体必须制定经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的书面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并辅以一份书面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需详细列明客户风险、地域风险、产品风险、交易风险及渠道风险。反洗钱办公室在启动审计时,会系统性地要求提供这两份文件。

步骤 3:更新 KYC 记录并识别最终受益人

对整个客户群执行客户尽职调查(CDD)更新。确保每位法人客户均已确定最终受益人(UBO)并附有支持性文件,确保政治敏感人物(PEP)筛查结果为最新状态,并确保来自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客户拥有经记录在案的强化尽职调查(EDD)档案。许多反洗钱(AML)检查正是在这一环节失败,因为自2020年CDD法规出台后,旧有的客户档案从未进行过更新。

第 4 步:培训员工并任命合规官

《反洗钱法》规定,报告实体必须至少设有一名指定的反洗钱合规官,该合规官应有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以及推迟或拒绝交易。必须对员工进行持续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反洗钱办公室(AMLO)在检查时通常会要求提供至少涵盖过去24个月的培训记录。

第 5 步:测试、记录并重新测试

内部测试是区分纸上谈兵与切实可行的计划的关键所在。应每季度开展交易抽样审查、客户尽职调查抽样审查及风险警示检测,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整改措施反馈至政策和培训中。当墨西哥金融监管局(AMLO)的检查员来到办公室时,他们也将采用同样的方法。

如果AMLO联系你,该怎么办

AMLO 可能通过三种不同方式联系泰国企业:根据《反洗钱法》第 38 条提出文件调取请求、对报告实体进行现场检查,或针对客户账户签发第 48 条冻结令。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应对流程,但基本规则是相同的。 应及时确认收悉,仔细计算回复期限(期限较短,通常为7至15天),妥善保存与请求相关的所有记录,不得篡改或销毁通知中提及的任何文件,并在回复前考虑聘请泰国反洗钱法律顾问。首次回复将奠定整个事件的基调,而回复不充分或逾期本身可能构成《反洗钱法》第38条或第6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该联系是针对客户或交易对手的冻结令,报告实体必须立即遵守冻结令,并向AMLO报告遵守情况。账户被冻结的客户有规定的时间窗口可在民事法院对冻结令提出异议,届时他们有责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Juslaws & Consult 如何协助反洗钱合规工作

Juslaws & Consult 为泰国及外资控股企业提供涵盖反洗钱合规全生命周期的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梳理《反洗钱法》(AMLA)及《反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预防法》(CTPFA)下的报告义务;起草反洗钱政策、风险评估及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对泰国及离岸公司架构进行实际控制人(UBO)核查;根据泰国银行局第1/2569号令起草投资确认函;在反洗钱办公室(AMLO)检查、第38条文件提交要求及第48条资产冻结程序中为客户进行辩护;规划数字资产运营以符合2025年域外许可制度;并在必要时,代表企业和个人在民事法院的没收程序以及刑事法院的洗钱案件中出庭。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最有价值的干预措施往往是在早期阶段进行。在启动企业架构、房地产交易或数字资产运营之前进行审查,远比在墨西哥金融监管局(AMLO)发布通知后才试图补救性地完善反洗钱控制措施更为有效。

常见问题

泰国反洗钱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基石是《反洗钱法》(佛历2542年(1999年)),该法已修订至2025年。 该法与《2016年(佛历2559年)反恐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2020年(佛历2563年)客户尽职调查部长条例》以及一系列反洗钱通知相配合。官方合并文本发布于amlo.go.th网站。

在泰国,哪些人必须提交货币交易报告?

《反洗钱法》第3条所界定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第16条及相关部长条例所涵盖的指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这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支付服务提供商、数字资产运营商、房地产经纪人和开发商、贵金属及宝石经销商、古董商、汽车租赁公司,以及某些专业人士在为客户开展特定活动时。

2026年泰国的反洗钱报告门槛是多少?

金额在2,000,000泰铢及以上的现金交易必须作为现金交易报告(CTR)进行申报;金额在5,000,000泰铢及以上的房产交易必须作为房产交易报告进行申报;任何可疑交易,无论金额多少,均须作为可疑交易报告(STR)进行申报。电汇信息的申报门槛由部长条例规定,通常为100,000泰铢起。

什么是最终实际控制人(UBO),它在泰国反洗钱法中为何如此重要?

实际控制人(UBO)是指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通常通过持有25%或以上的所有权或表决权,或通过其他控制手段)的自然人。 《2020年(佛历2563年)客户尽职调查部长条例》要求所有报告实体识别并核实每位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未能识别实际控制人,现已成为反洗钱办公室(AMLO)对银行、房地产经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违规裁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泰国,名义股东是否构成洗钱问题?

是的。2025年《反洗钱法》修正案将《外国商业法》第36条规定的“名义持股”罪行纳入了上游犯罪清单。因此,通过泰国名义人代表外国人经营的企业的收入和资产可被视为犯罪所得,反洗钱办公室除依据《外国商业法》提起公诉外,还可根据《反洗钱法》第48条对这些资产实施临时冻结。

在泰国,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企业是否负有反洗钱义务?

是的,且这些义务现已具有域外效力。根据将于2025年4月13日生效的《关于数字资产业务的皇家法令》(第2号,佛历2568年/2025年),即使是在泰国境外设立的交易所或代币发行方,只要其服务对象为泰国用户,也必须取得许可证并遵守泰国的反洗钱义务。 未经许可经营将面临两至五年监禁及20万至50万泰铢罚款,外加每日最高1万泰铢的罚款。

在泰国,洗钱罪将面临哪些处罚?

《反洗钱法》第60条规定,对洗钱行为处以1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0至200,000泰铢罚款。 根据第61条,法人实体实施该罪行的董事、经理或负责人应承担同等处罚。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执行客户尽职调查(CDD)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制裁,罚款最高可达1,000,000泰铢,且每持续违反一天,将处以最高10,000泰铢的每日罚款。

在任何刑事定罪之前,AMLO能否冻结我的银行账户?

是的。《反洗钱法》第48条授权反洗钱办公室(AMLO)经交易委员会决议,对涉嫌与上游犯罪有关的资产进行临时扣押或冻结,初始期限最长为90天,并可予以延长。随后将通过单独的民事没收程序进行处理,在此程序中,资产持有者实际上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在泰国,反洗钱记录必须保存多长时间?

根据《反洗钱法》第22条,自业务关系终止或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以较晚者为准。某些行业法规要求更长的保留期限。记录必须以可供墨西哥金融监管局(AMLO)和监管机构应要求调取的形式保存。

2026年泰国是否在FATF的灰色名单上?

不。泰国于2010年被列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名单”,并在经过重大改革后于2013年脱离该名单。目前,泰国通过亚太反洗钱工作组的后续监督程序接受监测,并继续遵守FATF的大部分建议;2025年《反洗钱法》的修订将解决剩余的技术性缺陷。

如果AMLO发出《第38条》的生产请求,企业应如何应对?

应及时确认收悉,仔细计算答复期限(通常为7至15天),妥善保存所有相关文件,确定有权作出答复的正确法律实体及个人,并在进行任何实质性披露前考虑聘请泰国反洗钱法律顾问。迟延或不完整的答复本身可能根据《反洗钱法》第38条和第65条招致处罚,且首次答复往往会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

律师和会计师在泰国是否必须提交STR?

是的,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反洗钱法》第16条(经部长条例扩展)的规定,律师、公证人、审计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在代表客户准备或执行涉及房地产、客户资金管理、公司出资安排,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的交易时,必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除上述活动外,传统法律保密特权仍然适用。

在新的反洗钱规定下,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还能安全地开展业务吗?

是的。新规并非针对合法的外国投资,而是针对未披露的实际受益人、名义持股、资金来源不明以及无牌照的数字资产运营。那些在泰国开展业务时具备完整文件、透明的实际受益人披露、合法资金来源以及实际运营实体的外国投资者,完全能够继续开展业务,并且确实能从更清晰的规定和更具可预测性的执法环境中获益。